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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望
情况说明,
一,宋冬玲,女,62岁
涉及电话号码,131****3697
于红卫,男,64岁
涉及电话号码130****8900
二,24年9月7号,家人告诉我,我的朋友说,很早打我们两个电话就都停机了。为此,9月7号我立马和053310010核实原因,经联通接电话男客服查证核实,是我在电话申请联通公司只关闭两个电话上网流量的同时就关闭了我的通话记录,也就是从哪个时间开始我们的两个电话就完全无服务状态。在我的追责下联通公司男客服分分钟就给我们开通了服务功能。事实就是,是淄博联通公司为我们关闭的通话功能,也是淄博联通公司9月7号当天又为我们订购开通了我们套餐应该享有的服务功能。详见证据,9月7号我和联通公司男客服通话记录和证据(二)
二,我们申请关闭流量的时间是,131****3697号码是22年11月29号
130****8900号码是2022年12月1号。详见证据(一)
三,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联通公司单方在24年4月28号为我们订购了《联通助理-漏话提醒一元包》,并于24年4月5月分别扣了两个月的漏话提醒费用。详见证据(三)
四,联通公司处理投诉专员为了推卸责任,颠倒是非,说是没有关闭通话功能但又提供不出证据。联通公司客服都是经过专业培训才上岗的,不但用前后矛盾的语言来转移话题忽悠我,并且还
伪造我的个人信息来完成投诉工单,把我的涉及号码伪造成132****5499,把我的联系电话伪造成186****6093,186****6093,把我的姓名伪造成
尚*。详见证据(四)。
综上所述,从9月7号至今,长达80多天,联通公司严重侵犯了我两个的知情权,自由消费权,个人信息控制权,平等权,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时间损失
、维权成本。依据联通公司男客服承认的关闭通话功能时间,结合联通公司主任李婷婷承认的关闭时间和我提供的证据(一),关闭通话功能时间,应该是131****3697电话号码是从22月11月29号至24年9月7号,130****8900电话号码是从22年12月1号至24年9月7号,关闭两个电话服务都是22个月。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依据《民法典》《电信条列》相关规定,我诉求
1,联通公司退回我俩关闭通话期间多收的每人各176元。
2,增加联通公司赔偿我两每人各500元。
3,赔偿我两精神损害金,时间损失费,维权成本等,每人3000元。
因通话录音上传不了,详情听取24年9月7号(男客服)和24年11月60号(主任李婷婷)联通公司的通话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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