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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恢复张湾区红卫学校小区,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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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1-3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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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城西路116号东汽四中(现张湾区红卫学校)2号楼前后院子,被学校长期出租做商业用途。小区左右、后院被出租给2家个体,后院一家一半。一家洗车行;一家经营钢丝绳的处理场地(郑州起亚起重设备公司)。洗车行后院堆积杂物、洗车修车噪音扰民,雨天更是异味难闻。起亚每天切割钢丝绳或者装卸钢丝绳,切割时异味大,噪音大;卸货时,撞击地面声音大,影响楼上居民休息。另学校长期出租公共场地,也未见学校对场地出租的收益和支出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也未见学校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改善(目前物业没有社会化,物业费、水电费也一直是学校收取)。长期占用,导致2号楼小区住户,没有活动空间,后院也无法停车。附近工行小区、健康新村都进行了改造,既施画了停车区,又设置有健身设施,唯独2号楼小区,还在车城西路路边,反而毫无改变。联系健康新村网格员,回复学校(物业管理机构)在界牌居委会区域,需要界牌出面联系学校,联系界牌,界牌回复2号楼小区物业归学校管理,没有社会化,在界牌区域的四中楼栋只1、3号楼归他们负责,他们也只能代为反映,一直没有解决。请求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张湾区教育局介入处理,恢复2号楼小区场地原有功能,停止学校对小区公共区间的出租行为,同时对2号楼院子施画停车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和设置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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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张湾区教育局核实,东风四中2#家属楼于1992年建成,产权隶属东风公司教培部所有。其楼下门面房与一间约10平方门卫房均属于东风公司教育培训部资产,并非全体业主所有。楼后附属场地原先是学校免费自行车棚,供学生无偿使用。后来车棚荒废弃用造成脏乱差居民经常投诉。2010年十堰市开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借此机会受东风教育集团(原东风公司教培部)委托学校出面把楼后附属场地及三角地门卫房等清理打扫干净,为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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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经张湾区教育局核实,东风四中2#家属楼于1992年建成,产权隶属东风公司教培部所有。其楼下门面房与一间约10平方门卫房均属于东风公司教育培训部资产,并非全体业主所有。楼后附属场地原先是学校免费自行车棚,供学生无偿使用。后来车棚荒废弃用造成脏乱差居民经常投诉。
2010年十堰市开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借此机会受东风教育集团(原东风公司教培部)委托学校出面把楼后附属场地及三角地门卫房等清理打扫干净,为减轻学校管理负担将该场地租给个体户经营洗车、汽车美容等,该租户自行出资整饰修缮雨棚及门前三角地。
并以合同形式约定负责该区域卫生管理,并同意该场地可供楼上住户无偿停车使用,同时该场地及楼下门面房租金全部上缴张湾区财政局专户,学校没有其他经费投入健身设施和维修等。后期学校将和社区沟通,针对网民朋友提出的诉求尽力予以改善,以上情况还望理解!
       张湾区教育局联系电话:0719-861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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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2-6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回复,也是太敷衍了。不说惠民,还与民争利。学校作为收物业费的单位,提供服务,保持小区环境,本来应该是义务。创文了,搞个以租代管,变成国资了。小区周边的公共空间,本来就应该归恢复原有用途,改善住户环境,难道不合法么?另外洗车行自行出资整修,征求业主意见了么?左边后院,被郑州起亚公司侵占,难道也是以租代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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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2-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以合同形式约定负责该区域卫生管理,并同意该场地可供楼上住户无偿停车使用”,洗车修车行,自己的车都停满了,住户往哪里停,还有地方停么?还无偿。本来就是小区的活动空间,无论历史如何,现阶段恢复本来功能,不合法还是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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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花田月下浪漫夜 发表于 2024-12-6 20:23
“并以合同形式约定负责该区域卫生管理,并同意该场地可供楼上住户无偿停车使用”,洗车修车行,自己的车都 ...

你听不懂人话么?[color=rgba(0, 0, 0, 0.85)]其楼下门面房与一间约[color=rgba(0, 0, 0, 0.85)]10[color=rgba(0, 0, 0, 0.85)]平方门卫房均属于东风公司教育培训部资产,并非全体业主所有
[color=rgba(0, 0, 0, 0.85)]

[color=rgba(0, 0, 0, 0.85)]我给你翻译一下 这块地和你业主没有关系
[color=rgba(0, 0, 0,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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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2-11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尽落花 发表于 2024-12-7 10:31
你听不懂人话么?其楼下门面房与一间约10平方门卫房均属于东风公司教育培训部资产,并非全体业主所有

...

你了解实际情况么?你实地查看了吗?就这样妄下结论?是人话吗?盲人摸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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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花田月下浪漫夜 发表于 2024-12-11 23:54
你了解实际情况么?你实地查看了吗?就这样妄下结论?是人话吗?盲人摸象吧

好的  既然你说人话 请你提供这块地属于业主共有的证据 也就是产权证明
你提供不了 说明你说的也不是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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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2-1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尽落花 发表于 2024-12-12 10:58
好的  既然你说人话 请你提供这块地属于业主共有的证据 也就是产权证明
你提供不了 说明你说的也不是人 ...

民法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路与绿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这意味着,小区内的道路,除非明确是城镇公共道路,否则均视为业主共有。法规1




  • 同样依据该法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小区内的绿地,在未被明确划定为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归属于个人的情况下,应视为业主共有。


二、其他公共场所与设施


  • 依据同一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包括了如小区内的广场、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场所,以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用房。法规2




三、车位与车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小区内的车位和车库进行了规定。其中,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意味着,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确定。法规3




  •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进一步明确了部分车位的权属归属。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界定主要涵盖了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与设施,以及车位与车库等方面。这些区域和设施在未被明确划定为其他权属的情况下,应视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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