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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交集团] 十堰市公交公司把工作中的风险转嫁给一线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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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1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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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十堰公交集团的一名普通驾驶员,由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导致我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赔偿各种费用共计伍万元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本以为可以结束这场灾难,令人气愤的是公交集团诉讼至法院追偿不合理的经济赔偿(共计78000元)。1、作为营运企业,深知保险是保护企业和员工的重要因素,公交集团竟然没有足额购买车辆保险,根据交运发(2013)786号文件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不能低于40万,这已经是10年前的文件了,10年后其数额应翻倍有余才合理(最低也在80至100万之间),私家车都200万到300万的购买,而公交集团所购买的保险却只能赔付15万,把风险转嫁到每位驾驶员身上,这不仅是我个人问题,而且牵扯到每位驾驶员的切身利益(约2000余名一线驾驶员)。
2、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暂行规定》既不公平又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协定。此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约束、制约职工既不公平又不合理。
3、每年老年卡年审时收取24元保险费,这个保险费难道不是为发生意外而进行赔偿的吗?还是收取保险费另有所图呢?如果每年按三万老年人来计算保险费用可达72万元,如果按五万人计算保险费用高达120万元。真诚希望各级领导与相关部门认真调查落实,公交集团到底购买什么样的保险,赔付比例又是怎样的结果?每年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保险费到底用在哪里?没有足额购买保险的严重后果应该由公交集团自行承担。
我已经多次信访到有关部门及十堰市国资委,可以他们一直推卸给公交公司相互推诿,从来没有回复过我,也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领导们都是党员干部,你们的初心与使命哪去了?责任与担当又是什么呢?千万不要把为人民服务、为广大群众职工办实事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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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欢迎社会各界及市民对公交集团工作进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并回复如下: 一、关于事故费追偿、转嫁风险问题。近日,有关人员反映公交集团追偿事故费、转嫁风险问题。这是公交集团针对因严重违法违规交通肇事并负全责,触犯刑律,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个案情形。公交驾驶员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公交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理应对其追偿,并应当为自己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此举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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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12-11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欢迎社会各界及市民对公交集团工作进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并回复如下:     
      一、关于事故费追偿、转嫁风险问题。近日,有关人员反映公交集团追偿事故费、转嫁风险问题。这是公交集团针对因严重违法违规交通肇事并负全责,触犯刑律,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个案情形。公交驾驶员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公交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理应对其追偿,并应当为自己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此举不仅是公交集团接受经责审计、政治巡查的必然要求,更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手段。根据国家《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上述追偿行为合法合规。城市公交是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公交集团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广大市民乘车安全,并投入诸多险种强化安全保障和抗风险能力,现投保有“交强险、承运人险和三者商业险”等险种,与全省其他市州级城市公交企业相比,投入险种及保额最多最高。所谓“转嫁”风险,纯属歪曲事实。如:原公交驾驶员王某某、刘某某因严重违法违规交通肇事,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高达67、80余万元。公交集团基于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原则,考虑其家庭经济、承受力等因素,在保险理赔、法规制度充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内给予减免等,最终向王某某、刘某某实际追偿费用分别仅占事故总费用的15%和9.71%,其80—90%以上事故费仍由保险公司和企业承担,故所谓“将风险转嫁到每位驾驶员身上”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对企业规章制度不合法问题。公交集团坚持依法治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设有安全总监和法治办,聘请有法律顾问,并具有一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企业。对于涉及公交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均依法依规充分尊重并履行了职工表决权及知情权。《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与服务质量暂行规定》经过了公交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民主管理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规定”经法院认定,虽属内部管理规定,但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涉事人员对该管理规定明确知晓。可见,反映对企业该项制度“无不依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收取24元老年人保险费问题。保障老年人免费乘车、安全健康乘车是公交集团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尽义务。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老年人免费乘车人数逐年递增,老年人乘公交已成为车内车门事故易发高发人群,一旦发生车内摔伤等事故,费用高、治逾周期长,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同时考虑日常乘公交的老年人大多系低收入弱势群体且免费乘车等因素,公交集团收取每人每月2元保费即每年24元保费,并一同纳入了“承运人险”范围,并报备有关部门。此举既减轻了公交企业安全风险压力,也充分保障了老年人免费乘车、安全乘车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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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公交集团 发表于 2023-12-11 22:51:56 ?社会各界及市民对公交集团工作进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并回复如下:     
      一、关于事故费追偿、转嫁风险问题。近日,有关人员反映公交集团追偿事故费、转嫁风险问题。这是公交集团针对因严重违法违规交通肇事并负全责,触犯刑律,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个案情形。公交驾驶员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公交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理应对其追偿,并应当为自己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此举不仅是公交集团接受经责审计、政治巡查的必然要求,更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手段。根据国家《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上述追偿行为合法合规。城市公交是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公交集团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广大市民乘车安全,并投入诸多险种强化安全保障和抗风险能力,现投保有“交强险、承运人险和三者商业险”等险种,与全省其他市州级城市公交企业相比,投入险种及保额最多最高。所谓“转嫁”风险,纯属歪曲事实。如:原公交驾驶员王某某、刘某某因严重违法违规交通肇事,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高达67、80余万元。公交集团基于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原则,考虑其家庭经济、承受力等因素,在保险理赔、法规制度充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内给予减免等,最终向王某某、刘某某实际追偿费用分别仅占事故总费用的15%和9.71%,其80—90%以上事故费仍由保险公司和企业承担,故所谓“将风险转嫁到每位驾驶员身上”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对企业规章制度不合法问题。公交集团坚持依法治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设有安全总监和法治办,聘请有法律顾问,并具有一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企业。对于涉及公交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均依法依规充分尊重并履行了职工表决权及知情权。《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与服务质量暂行规定》经过了公交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民主管理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项“规定”经法院认定,虽属内部管理规定,但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涉事人员对该管理规定明确知晓。可见,反映对企业该项制度“无不依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收取24元老年人保险费问题。保障老年人免费乘车、安全健康乘车是公交集团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尽义务。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老年人免费乘车人数逐年递增,老年人乘公交已成为车内车门事故易发高发人群,一旦发生车内摔伤等事故,费用高、治逾周期长,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同时考虑日常乘公交的老年人大多系低收入弱势群体且免费乘车等因素,公交集团收取每人每月2元保费即每年24元保费,并一同纳入了“承运人险”范围,并报备有关部门。此举既减轻了公交企业安全风险压力,也充分保障了老年人免费乘车、安全乘车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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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毫不提80万事故费用,保险只赔15万?你们追偿高达百分之20以上!哪里来的百分之15?百分之9?睁眼说瞎话!其他省市车内承运人险10年前最低赔付40万!这还是10年前的文件。这都过了10年了!
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我有证据,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并没有提议此项!只是你们公交公司强加给员工的!
关于一年24元保险费用?你们敢不敢公式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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