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潇潇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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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乖人之危,抬高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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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武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31日15时对重庆路用新人大药房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投诉人反映的N95口罩销售。投诉人反映N95口罩3元卖到20一个,请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     可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或举报,还可以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来申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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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我局通过12315、网上问政、秦楚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等网络平台受理各类投诉咨询。因平台限制,仅秦楚网上受理的投诉无法实现办件执法人员直接与投诉人联系,在进一步取证与沟通反馈上有限。

    截止目前,我市尚未发布对口罩市场价格的统一规定,对所受理的价格类投诉举报咨询均由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认,根据口罩标准、售卖方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依法依归认定是否存在价格哄抬行为。     
    1月27日,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的通知》,对辖区各类口罩的限价为:一次性医用口罩单只不得超过2元/只;N90型口罩(单只装)不得超过20元/只;N95型口罩(单只装)不得超过30元/只。         

    2月2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的通告》,进一步细化关于价格哄抬的认定,明确通告的适用范围。对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将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对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其中,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若遇价格欺诈、消费陷阱等问题,可通过拨打“12315”、登录12315网络平台(网址: http://www.12315.cn/) 或者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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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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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71955751642 发表于 2020-2-3 18:36
呵呵,市场监督管理局居然查不到,那么多人都在买高价口罩,唉……

    2019年1月22日开始,我局迅速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行动。成立5个工作专班,开展价格监管组、集贸市场和餐饮监管组、产品质量监管组、案件指导组、督察组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关闭43家活禽市场,约谈10家企业药店。
    执法工作人员至今无休,坚守岗位,共同抵抗疫情。12315系统接投诉举报2600余件,执法人员也在克服投诉举报数量陡增的挑战,依法查处价格哄抬行为。
    当前我局通过12315、网上问政、秦楚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等网络平台受理各类投诉咨询。因平台限制,仅秦楚网上受理的投诉无法实现办件执法人员直接与投诉人联系,在进一步取证与沟通反馈上有限。只能通过回帖如实反馈办理结果。
    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价格欺诈、消费陷阱、退换货等消费纠纷问题,消费者可通过拨打经营者所在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或举报,还可以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来申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1215热线全省上的新系统,没有排队登侯的语音提示,当前举报投诉电话较多,最好登录12315平台进行投诉或举报)。
    疫情期间,口罩等消杀用品存在市场供应不足的现象。涉及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突发疫情,口罩等消杀用品购买需求暴涨,商家库存有限;二是政府和企业有意识地把现有资源向疫情严重地区及医疗机构倾斜;三是恰逢春节工厂停工,产能不足、库存不够、成本增加。正是因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口罩等消杀用品价格出现了波动。
     根据2月2日我局发布的《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的通告》,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3.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上述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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