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孟宏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孟宏伟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宏伟在担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46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宏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孟宏伟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考虑有部分赃款赃物未能追缴等情节,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孟宏伟,男,汉族,1953年11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毕业,硕士,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副总警监。公安部部长助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长。2004.04—2004.08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2004.08—2013.03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长;2013.03—2016.11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中国海警局长(正部级);2016.11—2017.11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中国海警局长、国际刑警组织主席;2017.11—2018.03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际刑警组织主席;2018.03—公安部副部长、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十二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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