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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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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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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保局2019年已下发文件上调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从10元上调13元,村卫生室从5元上调8元请问十堰市医保局什么时候能执行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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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收悉。收到省医疗保障局文件后,市医疗保障局迅速出台文件予以贯彻落实。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一般诊疗费的规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城市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13元;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8元。对按对规定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就诊的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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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4-1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收悉。收到省医疗保障局文件后,市医疗保障局迅速出台文件予以贯彻落实。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一般诊疗费的规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城市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13元;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8元。对按对规定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就诊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明确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含一般诊疗费,原则上不再单独列支。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的结算方式为: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付费结算方式,实行“总量控制、按月结算、年度决算、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结算办法。我市一般诊疗费新政策已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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