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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望
?????????? 举报人民警察办案的不良行为?????
????????? 2019年12月19日在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店子镇店子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村民报警后,郧西县交警队曹品出警后,没有对这个事故现场作认真分析研究的失职渎职及不良作为的举报。
??????? 监控录像所视,主办案人曹品在事故现场发现监控录像而不调取查看,两手插口袋,来回走动,也不对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并说是单方车辆刹车有问题所造成的事故,与他人无关,便离开了,后事处理家属四处求人才把事故伤员施救出来。就算是伤员已经至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查完事故现场,应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而不是查完现场就走人,道路通行问题还等着受害方自行处理。我想,如果是这样的人民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只是对现场查看下,不采取组织伤员及道路进行疏通施救,就是不出人命的事故也会出人命了。
?????? 后续去交警队询问事故相关事宜时,在向办案人曹品陈述事情经过及申辩时,曹品认为受害方家属是故意的把他当敌人为难他并用威胁的话声称:我为你们办案,不要把我当敌人,你们都是开车人除非以后不和我交警队打交道。这样的话语给受害方家属造成重大的心理阴影。为我办案我作为家属是应该心存感激,但作为人民警察不应该这样重伤受害人家属。后续责任认定时,依受害人严重超载为由判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 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然而,在证据公开时没有公开受害人严重超载一证据,却依严重超载为由负主要责任,而对方当事人违法驾驶的证据确凿却负次责。如果不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违法驾驶,占用对向道路而不让道就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为什么公开时没有证据而依没有的证据而定责?并且对方当事人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向警方提供虚假证词。如果我受害方没有找到证据那么对方当事人的伪证是不是就成功了,警方就不会再调查事故真相了就只会依单方事故而判定。当我作为家属询问,对方当事人作伪证,第一当误了警察办案的效率,第二,如果我没有证据证明,伪证是不是成功了,是不是应该负有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二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应减轻责任。如果当事人有破坏现场,故意隐瞒伪造,毁灭证据的应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人民交通事故处理警察曹品说:关于对方当事人作伪证不作过多解释,如果你们对我判的不舒服可以复议,但结果还是依我判的一样。还有以后你们需要打官司,法院,律师需要到交警队提取案卷,我有权提供,也有权不提供,到时候看我是否愿意提供。意思我作为受害人家属就没有权利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了,就必须听从警察怎么说的就是怎样的事实了吗?
?????? 在此认为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警察曹品:
1 、 有失职渎职失责(处理事故现场时发现有监控而未调取查看,导致事故处理延误责任不公正结果现在未了)
2,、 有不良作为(办案期间威胁受害方家属,给家属造成心理阴影,作为人民警察是有权配合上级法院,律师提供所取得的证据,而不是愿意不愿意提供)
3、 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警察有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本人上述举报事情属实,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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