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实名投诉举报书 投诉人:周XX 身份证号码:420302XXXXXXXXX999 联系电话:18XXXXX1778 联系地址:十堰市XXXX小区 被投诉人:十堰市京华动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杰 联系电话:0719-8499829 联系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82号 一、投诉请求 (1)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建立预付式消费合同规范性文本,实施规范合同管理。 (2)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进行预付卡登记、宣传和发放工作。 (3)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4)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记录消费历史,避免欺诈性行为。 (5)责令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未消费的预付金额约1.5万元。 二、投诉事实和理由 (1)本人周XX于2018年12月在京华动感健身房购买了价值3万元的200次私教课程,已在前后四任教练的陪伴下完成了近一百节课程(具体数额以课程记录为准)。但由于京华动感健身房自身经营、管理等重大缺陷,前后四任教练纷纷离职或转岗,自己的消费凭证(课程记录)也时有时无。从而使我无法到达健身房宣传的稳定的健身效果。我认为健身房由于自身原因让消费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 购买服务时,被投诉人未依法与本人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违反了《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行业领域内经营者签订预付卡规范经营书面承诺,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规范性文本,实施规范合同管理”的要求。 对此我请求市场监督部门对其存在的违规现象(未合理合法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予以行政处罚避免其出现虚假宣传的现象。 (2)此外,本人事后才发现,被投诉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开的营业执照核准日期为2019年12月02日,但在2018年12月,其便同我开展预付卡发放服务。 这违反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此我请求市场监督部门对其存在的违规现象(1.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售卖预付卡服务、2.在无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记录的情况下私自计费的现象)予以行政处罚避免其出现欺诈现象。 (3)同时,健身房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被投诉人经营管理的重大不善导致我的私教频繁被换,这耗费了我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也无法保证其最初所宣传的服务质量,擅自降低了服务标准。在此情况下,我于2020年5月12日正式向该店店长戴河强提出退款申请,请求将剩余的100节课程按150元/节的价格折合现金退还,但该店店长找出各种理由声称我的课程有一半是赠送的是不可以退的从而拒绝了我的请求。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免除消费者依法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根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的规定,以及第十三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书、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视为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对此我请求市场监督部门对其存在的违规现象予以行政处罚并要求商家退还我剩余的预付款项约1.5万元(具体数额需调查消费记录后确定)。 鉴于此,我联系了之前的几任教练,沟通了有关我本人消费过程中京华动感健身房涉及虚假宣传和欺诈现象的证据。同时他们也愿意为下一步的调查实名作证。
关于此举报信中的个人信息等隐私问题将会在下一步的调查中如实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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