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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配偶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其有婚外恋情的情人,或是赠与同另一方配偶没有抚养关系的、与婚外情对象的非婚生子女,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并判决第三人刘某与被告胡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胡某须返还原告张某、第三人刘某共计107780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第三人刘某系合法夫妻,刘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胡某发生婚外情,并向胡某赠与房屋、车辆、奢侈品、生活费等财物。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刘某为胡某购买房屋、车辆等财物,均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但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是一种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对刘某的处分行为明确表示反对,故刘某对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胡某因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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