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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 请教竹山法院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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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威望
我叫张杰,2013/14年我在得胜铁矿经营柴油期间,被告人孙立东、骆丹欠下柴油款96360元,因多次催款都无正当理由拒绝还款,2017年1月11日我将此二人起诉至竹山人民法院,当年三月申请执行,法院协调给了一万元,2017年11月法院终止执行,事情再也杳无音信。再次不明白的几个地方:1、请问竹山法院为何一年时间不到就直接终止执行?2、在法院执行阶段,法院某些工作人员提要求让我自己查证孙立东、骆丹财产信息,请问我自己查证是否合法?3、既然法院执行不到位或者孙立东、骆丹确无还款能力,在被害人的要求下至今未将此就列为失信人名单?4、据可信消息,孙立东在武汉经营生意利益可观,罗丹在竹山某大企业上班,因有内部关系免于被执行,也为列为失信,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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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2020年6月12日,你在秦楚网上信访孙立东、罗丹与你买卖合同一案,现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称“竹山法院为何一年时间不到就直接终止执行”问题。你与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032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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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杰:
        2020年6月12日,你在秦楚网上信访孙立东、罗丹与你买卖合同一案,现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称“竹山法院为何一年时间不到就直接终止执行”问题。你与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032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支付欠款96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4.50元、执行费13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的存款,车辆,房产予以调查,均未查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你称“在法院执行阶段,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提要求让你自己查证孙立东、罗丹财产信息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便于该案执行。你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买卖合同一案,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请执行人你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
        三、关于你称“法院执行不到位或者孙立东、罗丹确无还款能力,在申请人的要求下至今未将此列为失信人名单”问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孙立冬、罗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已于2017年5月22日决定将孙立冬、罗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反映至今未将孙立冬、罗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实。
        四、关于你称“据可靠消息,孙立东在武汉经营生意利益可观,罗丹在竹山某大企业上班,因有内部关系免于执行,也未列为失信,不解”问题。你反映孙立东在武汉经营生意利益可观,罗丹在竹山某大企业上班,也未列为失信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后期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你反映二人因有内部关系免于执行,你可本院监察室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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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6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应该严查,我们家在竹山宝丰法院起诉了五年,每次打电话让我们自己去查人家财产,既然这样,要法院何用。从来不为老百姓办实事,过年我打电话说人在家,法院既然说疫情不能出去抓人,哎!现在欠钱的都是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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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杰:
        2020年6月12日,你在秦楚网上信访孙立东、罗丹与你买卖合同一案,现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称“竹山法院为何一年时间不到就直接终止执行”问题。你与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032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支付欠款96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4.50元、执行费13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的存款,车辆,房产予以调查,均未查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你称“在法院执行阶段,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提要求让你自己查证孙立东、罗丹财产信息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便于该案执行。你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买卖合同一案,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请执行人你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
        三、关于你称“法院执行不到位或者孙立东、罗丹确无还款能力,在申请人的要求下至今未将此列为失信人名单”问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孙立冬、罗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已于2017年5月22日决定将孙立冬、罗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反映至今未将孙立冬、罗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实。
       四、关于你称“据可靠消息,孙立东在武汉经营生意利益可观,罗丹在竹山某大企业上班,因有内部关系免于执行,也未列为失信,不解”问题。你反映孙立东在武汉经营生意利益可观,罗丹在竹山某大企业上班,也未列为失信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后期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你反映二人因有内部关系免于执行,你可本院监察室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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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杰:
2020年6月12日,你在秦楚网上信访孙立东、罗丹与你买卖合同一案,现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称“竹山法院为何一年时间不到就直接终止执行”问题。你与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032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东、罗丹支付欠款96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4.50元、执行费13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的存款,车辆,房产予以调查,均未查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你称“在法院执行阶段,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提要求让你自己查证孙立东、罗丹财产信息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便于该案执行。你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买卖合同一案,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请执行人你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
三、关于你称“法院执行不到位或者孙立东、罗丹确无还款能力,在申请人的要求下至今未将此列为失信人名单”问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孙立冬、罗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已于2017年5月22日决定将孙立冬、罗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反映至今未将孙立冬、罗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实。
四、关于你称“据可靠消息,孙立东在武汉经营生意利益可观,罗丹在竹山某大企业上班,因有内部关系免于执行,也未列为失信,不解”问题。你反映孙立东在武汉经营生意利益可观,罗丹在竹山某大企业上班,也未列为失信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被执行人孙立冬、罗丹后期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你反映二人因有内部关系免于执行,你可本院监察室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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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是没有关系不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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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1: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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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局外人我对当事人此事不予评论。但是我的亲身经历告诉我,没钱没权确实难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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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此事最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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