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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豪宅举全家之力做尚城梦,五行地产整烂尾工程伤业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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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于十堰市张湾区友谊巷的东岳尚城预售合同交房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现已经逾期交房近一年,多次询问售楼部无果,经多方打听得知开发商和建筑商有经济纠纷导致业主无法入住,现楼房已被张湾区人民法院查封。
        楼盘现状:铁门紧锁,建筑商不让任何人进入,部分业主已经装修动工,后因建筑商多方阻挠,被迫停滞,现在已成烂尾楼,多次请求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协助也没有实质进展,2020年6月1日,业主自发组织到西城街道居委会就交房问题进行讨论,结果是苦等一天没有任何结果,居委会以上级领导要来检查为由把业主清场。2020年6月23日上午因业主需要进入楼房封阳台,又与建筑商发生肢体冲突,建筑商扬言谁进去就打谁,派出所出警后不了了之。据了解,业主们也经过多种渠道向上级领导反应,诸如网上问政、市民热线、信访局等平台留言,自2018年8月起至今网上问政留言就达到13条之多,可是问题依然得不到实质性解决,老人们指望着住进新房能改善生活,可是拖到过世了还交不了房,变成了一个梦;年轻人指望着婚房装修安居乐业,结果等着等着就分手了,变成了一个梦;娃子们指望着住进新房可以享受优质的教育,结果等着等着都毕业了,更成了一个梦!而我们业主还在抱着这个美丽的东岳尚城梦,在交着房租、供着贷款,疲于每日奔走于法院和房管局之间。每次问开发商他们都已各种理由推脱,再等等之类的话,随着今年疫情的冲击,我们已经快被逼到了生活的边缘,我们请求相关政府部门为我们出谋划策,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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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真是可怜!无辜!真金白银买房,就是奔着幸福生活去的,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我们的职能部门房管中心、规划局和住建局,你们到底是干什么吃的?以为房管中心发了预售许可证就是合法的,没曾想还是烂尾!学宜昌,交房必须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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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怪建筑商不讲理,是因为开发商没及时足额付工程款。因为建筑商工程完工后,沒钱付材料费和工人工资,是建筑商对普通百姓负责,不然的话,他把钥匙交了,谁来给工人付血汗钱。应该找不良的开发商算帐,是不是开发商把卖房钱捲走“跑路了”,真这样的话,那你们就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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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查,该处楼盘规划于2012年,2015年前后动工,盖了4年还没交房,自2018年8月23日起网上问政就陆续接到投诉反馈,进展十分缓慢,现在该处楼盘处于建筑商的把持下,铁门紧锁,建筑商声称开发商欠款3000万不知是真是假,请相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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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3财保5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荣华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X15486023F。 负责人:唐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7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98586463。 法定代表人:莫一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将被申请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合议庭
审判员李静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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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2: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这样情况了,还不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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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踏马的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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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有关部门领导帮助我们这些买房的受害者 我们都是省吃俭用攒钱买的 ,现建筑商和开发商为了各自利益忙着争财产,把我们这些业主受害者逼的日子都过不下去了。每月房贷 房租压力 拿不到房子造成的家庭矛盾日子没法过了。请有关部门领导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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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和建筑商有啥关系,只要房子问题,不用想,都是开发商的错,就算质量问题也是,建筑商只是一个干活的,质量要求由开发商决定,手续问题更是开发商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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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没有任何进展,大门紧锁,我们等待着爆发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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