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8年6月份从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3号负一楼的十堰淘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在后来使用中陆续发现车辆存在一些问题:1、前保险杠与大灯接缝不齐;2、雨刮工作异常;3、倒车灯不亮;4、左前雾灯不亮;5、水箱冷凝器有补焊痕迹;6、轮胎缺个装饰盖;7、随车工具使用过,沾有泥…… 发现问题立即向汽车经销商十堰淘车贸易公司反映。后经检测,该车辆车轴不符合规定,保险杠和大灯被更换过,其他部件也有修补痕迹。属于事故车辆冒充全新车辆出售给我。由于汽车销售方十堰淘车贸易公司不予解决。我于2018年9月向十堰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中心12315投诉。2018年12月19日经十堰市工商局汉江工商所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十堰淘车贸易公司全额退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2万元。在工商局汉江工商所办公室十堰淘车贸易公司法人简超与我共同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答应在2019年5月30日前履行。 在调解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法人简超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调解协议,我只好在2019年7月向张湾区人民法院起诉汽车销售方:十堰淘车贸易公司及公司法人简超。张湾区法院在通知简超开庭后,简超又予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庭,由于案情比较明朗事实比较清晰。张湾区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判决十堰淘车贸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五日内退还我本人12万元。 判决生效已经这么久了,十堰淘车汽车销售公司法人简超依旧不予履行法院判决。疫情过后我只好在今年3月份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后汽车销售方法人简超仍然不予履行。 我已走投无路!眼看着两年过去了,汽车销售方连续多次不予履行工商调节协议和法院判决书。只想着当初买个新车的愿望也被击毁的支离破碎! 难道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按照正常合法的申诉渠道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吗? 难道任由这些毫无诚信可言的汽车经销商继续违法逍遥自在,继续任意祸害消费者吗?难道一个消费者的正常申诉要求就这么无疾而终了吗? 难道维权以后就算胜诉也已经毫无意义了吗? 难道我们的执法单位对这些违法人员都已经无计可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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