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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一女患者投诉就诊时被猥亵,涉事医生被行拘7日,医生将公安部门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终审判决公布。
2019年5月25日,蚌埠人王女士因咽喉不适未有好转,去某医院耳鼻喉科复诊,当事医生为当日值班医生。在询问病情后,当事医生初步检查后认为需要做喉镜检查以及听诊心肺,遂让王女士交纳了做喉镜的费用并领取了麻药。在等待麻药起效期间,医生告知了王女士要听一下心肺,但未明确告知听诊时会涉及乳房部位。
当事医生先是在王女士的背后,掀开其后背的衣服后用听诊器听了五六次,接着绕到王女士前方用听诊器听诊,期间手触碰了王女士右侧乳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女士认为医生在就诊过程中存在故意抓胸的行为,遂到导医台进行投诉,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9年7月22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当事医生在诊室内用听诊器给患者王女士做听诊时,手触碰到了王女士的乳房。决定给予以当事医生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当事医生不服,先后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维持了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医生仍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当事医生的诉请。
当事医生不服,向当地中院提出上诉。医生认为:
诊疗当时已经明确告知王女士,其同意听诊;本案系对肺部进行检查,对于心肺呼诊应当根据医疗操作规定来判定,听诊合规。
一审法院认定其在王女士口含麻药保持抬头姿势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在检查过程触碰了王女士乳房,即认定具有猥亵的故意的判断上,是事实认定错误。
医生还认为,猥亵是出于下流动机故意行下流的行为、动作等,本案中虽然在听诊时触碰乳房,但主观上客观上明显不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
同时,医生认为,进行听诊是必要的,病情是不断发展的,患者虽在初次诊疗时没有咳嗽症状,但不能推断本次没有,而且法院混淆了女性乳房检查与肺部听诊的规定,乳房检查需要同性第三人在场,但对心肺检查没有相关规定。
当事医生还向法院提供了肺部听诊、医学伦理学等相关书籍,包括《诊断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内科学》部分内容的复印件,证明了听诊切忌隔着衣服听诊,听诊器体检应直接接触皮肤;听诊的部位和顺序,解刨学上肺部、心脏、乳房存在大面积重合,接触皮肤听诊会触及乳房;当初的病情是需要肺部听诊的。
同时当事医生也强调肺部听诊和乳房检查不是同一个临床检查项目,在肛门直肠生殖器检查时才明确了“特别提醒的是男医生检查女病人应有女医务人员在场”。
被上诉人公安机关答辩认为,
根据耳鼻喉科其他医生的询问,男医生对女性患者做检查,涉及女性乳房等隐私部位时,正确的操作规范是应当有其他女性在场。
其他医生证明,“一般给女性患者做肺部听诊是隔着衣服听,夏天衣服穿得少,一般不需要掀开衣服用听诊器挨着皮肤听”,“正常应该是在女性乳房周围听,不需要用听诊器放在乳房上听,更不需要拿着听诊器直接放在乳房上听。”
当事医生单独给王女士听诊时,可以选择隔着衣服听,或在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听诊,但其却把她衣服掀起来,拿着听诊器从胸罩上面伸进去插到右侧乳房的右下侧,手触碰王女士乳房,其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另王女士反复提到并无咳嗽症状,故亦无听诊必要性;
同时,公安机关还提供了七位同样情况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了七位被害人陈述了当事医生在诊疗行为中被原告猥亵的事实,当事医生存在经常猥亵他人的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猥亵事实。
根据王女士陈述,当事医生采用的是直接将她的衣服掀至脖子处,使她整个胸部暴露在外,用听诊器直接接触皮肤听诊的方式,并非医生所说的手伸入衣服内听诊,而是手部具有从上往下穿越乳罩内部直接接触乳房的行为。当事医生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向其询问时,即陈述是“右手拿着听诊器从胸罩的上面插到乳房的右下边”,并认可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本案证人也证实了对女性肺部听诊的常规做法及要求。
因此当事医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当事医生的行为能够认定构成猥亵行为,其提出不构成猥亵的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当事医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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