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坐电梯上下楼,不知道您是否观察过,小区电梯里的广告不少,还时常更换。可不少业主其实并不知道这些广告从何而来,收益又去了哪里。其实,按照规定,小区内的这些经营性活动是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相关区住建委、房管局,对市内3个小区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执法现场发现,北京丰台一小区内多个单元的电梯间都投放有商业广告,但物业公司并未就这一经营行为征得过业主同意,也从未对电梯广告收入情况进行过任何公示。目前,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被立案调查。 物业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最高面临20万元罚款 顶秀金瑞家园小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多年以来,小区地面的停车位一直被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电梯间也有广告投放,但因此产生的公共收益,业主却从未见过:“我在这里住了差不多六年了,电梯里一直有广告,但是从来没有人通知过我们要贴这些广告,也完全不知道收益去了哪里。”也有居民告诉记者,此前也有业主找过物业公司了解情况,但最终不了了之。 日前,北京住建委执法总队会同丰台区房管局,对该小区展开联合执法行动。北京市住建委执法总队四级调研员王志强介绍,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方式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小区双过半业主的同意,物业是无权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搞经营的。 住建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现场发现,该小区多个单元的电梯间都投放有商业广告,但物业公司并未就这一经营行为征得业主同意,也从未对电梯广告收入情况进行过任何公示。 丰台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情况,将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目前,丰台区房管局已经对该小区的物业——北京鸿路泽物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一经查实,将对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由于该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情况进行公示,按照要求由丰台区房管局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王志强表示,下一阶段,北京市住建委将联合各区住建委、房管局定期展开综合执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积极贯彻执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力争边执法边普法,使小区的物业不再任性使用小区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从事经营。 业主可以通过诉讼、举报等多种方式维权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表示,如果业主发现了小区物业出现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第一,民事诉讼。全体业主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向住建部门举报。《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规范物业公司侵权行为,如果发现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 电梯广告要规范经营,不能简单一罚了之 对于电梯广告的监管,毕文强认为,应该侧重于规范经营,不能一罚了之。 第一,处罚物业公司的目的并不是取消电梯广告,而是规范电梯广告的经营,把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将电梯闲置,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第二,物业公司的成本不容忽视。物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成本,比如物业公司要安排人和广告公司签约等等,都会出现成本。所以,要正视物业公司有成本,并和物业公司做一个有效的利益分成。(总台央广记者 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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