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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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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的回复
办结回复
您好,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鄂公交管〔2019〕132 号),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交管局正将针对共享单车交通乱象开展重点整治,对在机动车道骑行、逆行、闯红灯、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横穿公路等突出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罚款在20元到50元之间,对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暂扣车辆,组织运力托回统一保管。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明确规定“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但是仍有部分企业不断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目前已蔓延到20多个省份近百个城市,投放数量高达几十万辆,其中美团、滴滴、哈啰等企业投放数量较多,且还在加大投放力度,明显违反10部门意见精神,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为保持政策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深刻吸取ofo小黄车公司无序发展导致经营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教训,公安部交管局已致函交通运输部服务司,要求责令相关企业停止投放并限期收回,并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查处违规投放行为。
近期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十堰城区大量投放,尚未登记上牌。我局将按照部局、省厅有关精神,积极向市政府请示,明确城区共享电单车的投放范围和管理问题,依法依规办理共享电动车登记上牌事宜。
办理部门:市交管局办公室
办公电话:889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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