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陀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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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的骗子越来越多,大家提高警惕,别贪小便宜,容易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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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7 16: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冷锋 发表于 2020-9-7 10:33
对,贪小便宜吃大亏!为了200块钱在论坛上叫唤了3年,还没贪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像你这般无赖,没脸没皮,打赌输了赖账,连名字都换掉的小人,跟跑路的这些过街老鼠,有何区别!别在我帖子里,在大家面前,给你留点面子,内裤不扒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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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7 1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锋芒毕露 发表于 2020-9-7 12:48
这不是贪便宜,而是市场监管没有跟上,应该让跑路者无处可逃、绳之以法,这样才有利于构建健康稳定的市场秩 ...

你多大了,老指望职能部门爸妈?没有基本的分辨能力吗?监管部门早就“三令五申”,不要充卡、买房子没有预售证不要交诚意金 ,可拦不住你!我也充卡,但是如果商家跑路了我绝不骂街,我会认倒霉!因为我贪图了他充卡带来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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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11: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华府爱宝迪健身卡退卡问题属于典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问题,依法依规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受理处理,目前我局只能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函〔2019〕75号)文件要求去积极协调。由于我局对此类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纠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手段去处理,经营者如果不配合调解或者不能满足消费者诉求,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我局只能建议消费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遭遇商家恶意卷款跑路,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网友反映的中央华府爱迪宝健身馆问题,我局一直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已接到多个会员投诉,也进行过多次协调。2020年7月30日,十堰晚报也就该健身馆问题进行专题报道过,有关情况如下:受疫情影响,以及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该场所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迟迟不能恢复营业。由于爱宝迪负责人马经理身体原因,具体问题已全权安排孙经理(15607280052)协调处理。我局也一直要求孙经理要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回复大家的有关诉求。为保护会员合法利益,我局每周都督促该场所负责人孙经理积极进行善后处理,争取早日开放营业。9月1日下午,我局专门对孙经理进行约谈,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孙经理表示,目前主要是资金问题,加上与物业一些纠纷,正在走法律程序。他们也想早日运转起来,毕竟投资几百万元。他们也在积极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也在和物业协商,争取早日营业。对于会员退款一事,孙经理表示,主要是场所资金困难,确实没有履行退款的能力,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尽快恢复经营,保护广大会员的权益。至于何时能够恢复营业,他们也不能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方案,权责清单事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规定,预付卡管理及预付卡使用中涉及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是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中商务部门具体负责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事宜,牵头组织预付卡专项整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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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0: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骗子的老巢!看前面黑洞洞,拿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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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陀螺小 发表于 2020-9-8 11:23
中央华府爱宝迪健身卡退卡问题属于典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问题,依法依规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 ...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共六章五十三条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务部门应该是有监管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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