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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生育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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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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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1-16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根据《关于印发〈十堰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人社发〔2017〕73号)文件规定,参加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成年女性,,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居民出院时直接结算;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个人直接结算。如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医保科(电话:0719-862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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