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朱某于1968年9月18日出生,截至2015年11月止已年满47周岁,持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98年5月7日,准驾车型为A1、A2、E,自2013年8月12日起准许驾驶校车,准驾车型A1。 2016年7月8日,某运输公司招聘大客车司机,招聘需求如下: 岗位名称:大客车司机;岗位职责:驾驶营运客车或公交车;学历:不限;专业:不限;性别:男;年龄:18-45岁;工作年限:1年以上驾驶经验;其他条件:有A1牌驾驶证;需求数量:10名;备注:月均工资5000元,购买五险一金。 2016年11月18日,朱某前往公司应聘,当日,公司以朱某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并填写《反馈信息》,上载明: 朱先生于2016年11月30日前来我单位面试,我单位决定不录用。不录用原因:由于朱先生已经超出我司招聘年龄内。 对此,朱某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招聘宣传上的年龄要求应更正为26-50周岁; 2、被告向朱某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朱某精神抚慰金8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公司答辩】 运输公司答辩称: 一、我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二、我司针对客运司机岗位招聘设定年龄条件的根本出发点是客运行业高危性质和客运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是结合客运司机岗位的工作特殊性经充分综合考虑而形成的。 三、就朱某自身情况而言,并非我司就该岗位的录用人选,基于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我司有权对其不予录用。而对其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是我司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未侵犯朱某平等就业权利,更不构成任何就业歧视。 综上,朱某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采纳我司答辩意见并依法驳回朱某诉求。 【法院判决】 公司向朱某赔礼道歉,并向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律解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根据《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李春胜律师对此案评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朱某应聘的大客车司机岗位,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对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而朱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证,依法可驾驶大型客车至50周岁。现被告运输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车司机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朱某在内的年龄在45周岁至5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 建议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需求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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