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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 请尽早开通城关镇滨河湾小区1号楼的天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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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威望
郧西县滨河湾小区1号楼共有两个单元144户400余名居民。90%以上的住房在三年前就已经缴纳了燃气安装费等费用。通过市长热线、网上问政、赴燃气公司请求等多种方式,在多次、反复的呼吁和请求下,中燃郧西分公司于2020年7月份进驻滨河湾小区,施工两月余,2020年11月左右在1号楼外墙上安装了一段空管子,并在室内加挂了燃气表。然而不知何故,至今已达5月有余,开通燃气仍是一句空话。
    2020年疫情防控封城期间,很多居民因为无法方便灌装燃气,给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我们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再次重演。1号楼144户居民恳请燃气公司不要只收钱不办事(收费已经长达4个年头),真正让全体居民感受到这是一家负责任的大公司,尽快实施滨河湾小区1号楼的燃气安装,希望这项惠民工程早日在滨河湾小区落地,让1号楼居民早日用上安全、放心、价廉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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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湾1号楼8号楼各位业主,2020年5月,我公司正式进入滨河湾施工,在物业及开发商的大力支持下,截止2020年11月滨河湾除1号楼和8号楼,已全部通气。目前,1号楼未通气原因为1号楼2单元303、403用户阻工,导致气源无法引入,且立管未能安装,该用户已报装,仍然阻工;8号楼为2单元104用户恶意阻工;派出所出警多次,物业也多次帮助协调,公司领导也多次到现场做工作,该住户仍恶意阻工。我公司严格按照燃气规范进行施工,对于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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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滨河湾1号楼8号楼各位业主,2020年5月,我公司正式进入滨河湾施工,在物业及开发商的大力支持下,截止2020年11月滨河湾除1号楼和8号楼,已全部通气。目前,1号楼未通气原因为1号楼2单元303、403用户阻工,导致气源无法引入,且立管未能安装,该用户已报装,仍然阻工;8号楼为2单元104用户恶意阻工;派出所出警多次,物业也多次帮助协调,公司领导也多次到现场做工作,该住户仍恶意阻工。我公司严格按照燃气规范进行施工,对于用户提到燃气管道不安全问题,我公司也承诺若出现因我方施工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导致的安全问题由我公司承担,但此三户用户仍然恶意阻工。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又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恶意阻工情况,如果没有相关政府部门及业主的强力支持,就会拖延日久得不到解决。不过此种情况我们会给用户解释其原因。对于业主投诉长时间不安装通气的情况,若用户提出退费,我方也可及时办理。但有部分用户不愿意退款还是强烈要求使用天然气,致使一部分投诉的反复产生。 最后,感谢您对郧西中燃的关注,郧西中燃的发展也离不开各位业主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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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滨河湾1号楼8号楼各位业主,2020年5月,我公司正式进入滨河湾施工,在物业及开发商的大力支持下,截止2020年11月滨河湾除1号楼和8号楼,已全部通气。目前,1号楼未通气原因为1号楼2单元303、403用户阻工,导致气源无法引入,且立管未能安装,该用户已报装,仍然阻工;8号楼为2单元104用户恶意阻工;派出所出警多次,物业也多次帮助协调,公司领导也多次到现场做工作,该住户仍恶意阻工。我公司严格按照燃气规范进行施工,对于用户提到燃气管道不安全问题,我公司也承诺若出现因我方施工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导致的安全问题由我公司承担,但此三户用户仍然恶意阻工。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又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恶意阻工情况,如果没有相关政府部门及业主的强力支持,就会拖延日久得不到解决。不过此种情况我们会给用户解释其原因。对于业主投诉长时间不安装通气的情况,若用户提出退费,我方也可及时办理。但有部分用户不愿意退款还是强烈要求使用天然气,致使一部分投诉的反复产生。 最后,感谢您对郧西中燃的关注,郧西中燃的发展也离不开各位业主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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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3-15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燃你这样回复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吗?我缴费至今快四个年头,当时你们收费的时候是怎么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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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3-16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1号楼未通气原因为1号楼2单元303、403用户阻工,导致气源无法引入,且立管未能安装,该用户已报装,仍然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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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3-1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1号楼未通气原因为1号楼2单元303、403用户阻工,导致气源无法引入,且立管未能安装,该用户已报装,仍然阻工。       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缴费快四年了,对这样恶意阻工的行为,请燃气公司切实负起责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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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3-16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
  (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物权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物权法对利用方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上述规定提醒工程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04

当出现业主阻挠施工、开栓时,比较便捷高效的处理方法,一是燃气企业或者燃气用户做好解释,晓之以理,取得该业主的理解支持;二是通过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单位或一定威望的个人出面协调。在通过多种渠道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诉讼是最后一种法律途径。

05

案例速递1

原告罗某某,女,1945年12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常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某,女,1952年3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况荣禄(熊某某之夫),男,无固定职业。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继承了父母遗留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xx号94平方米的房屋。2007年9月18日,原、被告及邻居秦忠柱订立联合建房协议,共同对三家旧房进行改建,房屋建好后,重庆市利民天燃气有限公司在为原告安装燃气过程中,遭到被告的阻挡。现原告要求依法行使相邻权,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准许燃气公司为原告安装天燃气管道。

被告熊某某辩称,原、被告系邻居。在原、被告及邻居秦忠柱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中约定,地面积各自归各自所有,被告及邻居秦忠柱各有一间门面。在修建房屋时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被告门面准备开面馆,原告安装燃气管道会对被告门面造成安全隐患。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罗某某与熊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2014】沙法民初字第00241号)中,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安装天然气并经天然气公司勘查同意其安装,被告以原告安装天然气管道会对被告门面造成事故隐患的理由不成立,原、被告相邻而居,被告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法院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熊安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为原告利用与与被告熊安碧的建筑物安装天然气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阻碍天然气有限公司施工。

06

案例速递2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陆璐,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娜,女,满族。

委托代理人:刘世冰,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曦晖,女,汉族。

2014年1月10日,付娜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我居住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15号,陈美荣为楼下门市房业主,因陈美荣在装修房屋时将煤气开关阀门封闭在装修物内,造成楼上包括我在内的62户居民煤气不能开栓。现要求陈美荣协助开栓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陈美荣在辩称:对煤气开栓并非我的义务,而且我在购房合同中也没有煤气管道铺设的约定,我不存在侵权行为。

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同意配合开栓,但是陈美荣拒绝配合,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为了公共安全只有消除隐患符合安全条件才可以开栓。

在上诉人陈美荣与被上诉人付娜、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1786号)中,一审法院查明:付娜及楼上62户业主燃气管道经过陈美荣的商业用房,燃气管道控制阀门设置在该商业用房内,陈美荣在装修时将该控制阀门封闭在装修物内。在燃气开栓过程中,因陈美荣在装修时将该控制阀门封闭在装修物内,不符合开栓条件,燃气公司未给该单元开栓。付娜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楼上居民找到陈美荣要求其配合燃气公司开栓,双方未达成一致。该案历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二审法院认为陈美荣在装修过程中将燃气开栓阀门封闭在装修物中,导致煤气无法开栓,影响了楼上邻居正常使用燃气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陈美荣有义务为付娜等住户提供开栓的便利条件。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陈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15号7门商业用房内妨碍燃气开栓部分的装修装饰物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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