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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局] 就业登记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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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3-2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威望
本人于2016年10月至2017.9月曾在张湾0719餐谋天下就职,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张湾区留有就业登记信息,2019.10月至2020.1月在享运驾校报考B2驾照,当时驾校宣传无业,农村户口享有2000补贴政策,中间因疫情原因,2021年2月份我向享运驾校了解相关问题时被告知查有登记信息,故我想了解相关就业政策是怎样的
1.有登记就业不采取相应信息手段通知当事人,难道一家餐饮机构也为我买有五险一金
2离职近两年2017-2019怎么还查有就业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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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事人反映就业登记是否违规的问题描述,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第二章 《登记证》发放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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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当事人反映就业登记是否违规的问题描述,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第二章 《登记证》发放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经核实,十堰市餐谋天下酒店在2016年到张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为新入职人员办理了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也同时一并领走,不存在违规。
(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第三章 《登记证》使用
第十五条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当事人离职后,本人并没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张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所以就业登记系统显示本人仍然处于就业登记状态。张湾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85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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