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单位发放,建议当事人与单位沟通,社保局工伤科咨询电话0719-8465506,感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