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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丢失客人的宠物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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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购买饲养宠物的形式来满足自己的精神生活,由此一系列的商业经营宠物店铺也应运而生。
不同于十几年前对于宠物的概念,现在的宠物往往更看重血统和培育,所以价值和价格就会更高。如果宠物在生活中遭受到什么伤害,宠物主人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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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在购买宠物之后都会选择送宠物去专业的训练机构和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和培训,希望自己的宠物可以成为自己想要的样子。但是,在面对一些突发状况引起的纠纷时,有时候就很难解决。
因为宠物本身就属于一条生命,虽然在购买时也有定价,但是不同于一件商品。因此,只要宠物和主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关联,就会衍生出金钱价值之外的一系列内容。所以,在宠物主人因为宠物自身出了问题和宠物店产生纠纷时,宠物主人就可能会提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精神损失费这一概念,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大概的理解。当一个人因为一件意外事件导致自身生命安全遭到威胁或者财产造成损失时,就可能会产生精神损失这一概念。如果还存在另一方的责任人,当事人就可能会要求责任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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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因为宠物丢失向宠物店提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是否合理?

相关法律对于这类内容的规定:

饲养时间比较久的宠物、孤寡老人的宠物等,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饲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被侵害权益的自然人来说,如果自己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到了损害,是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
因此,由于宠物本身可以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来定义,宠物因为宠物店的原因丢失后主人可以要求宠物店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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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这类情况都适用于以上规定?

一般情况下,要对于所谓“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进行具体分析和考察。因为这一概念成立是有前提的,如果主人是刚刚购买的宠物,彼此之间尚未构成所谓深厚的情感关联,对于宠物主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可以不予赔偿。但是,对于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可以按照具体情况来赔偿,比如宠物自身的价值、饲养过程中所进行的经济投入。
综上所述,对于宠物丢失主人要求宠物店进行精神损失赔偿这一概念并非无理要求。只要丢失的宠物本身具备“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条件,主人是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除实际经济损失之外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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