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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擅自关门“跑路”,市场监管局依据《消法》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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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9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大兴区内一家健身房擅自关门“跑路”,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在向社会对其进行曝光的同时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由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我们在2019年接到消费者对北京亿能量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反映在该公司办理了会员卡,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健身服务。但在会员卡金额尚未消费完毕的时候,该公司未进行提前告知就擅自关闭了经营场所,且在事后一直未进行退款,也未进行其他解决问题的措施。
        经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北京亿能量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路开设了一家健身服务场所。当事人经营期间,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以预付费的形式接受商户提供的健身服务。2019年8月1日,当事人擅自关闭了经营场所,后在门上张贴“暂停营业”的告示,告知消费者会员卡顺延3周、退卡的可凭合同于2019年8月23日到店办理退费。2019年8月23日,当事人未能开门经营,也没有为要求退卡的消费者办理退费。         
        截止2019年1 0月21日,当事人仍然未开门营业,未以其他形式向消费者告知情况或约定退款事宜。对此,大兴市场监管局清源所执法人员立即对北京亿能量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我们经过多次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关闭状态,无法取得联系。在随后的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服务费用的义务且超过15日的违法行为。”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郑道鹏告诉记者,对于该公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的调查,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且其行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后,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二、将该商户信息被纳入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并被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失信联合惩戒;三、由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亿能量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原标题:曝光!擅自关门“跑路”这家健身房被罚款50万)     
   【延伸阅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相关文章还剩最后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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