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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爱宝迪中央华府侵犯消费者利益就没有部门敢说他们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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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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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我家人在个体经营户,商号爱宝迪中央华府店办的游泳卡。裁判文书网上2019年9月还有人在办卡。后经查询2019年8月20日商号爱宝迪中央华府店就注销了。爱宝迪负责人在京山等地也是办的爱宝迪个体户,开几年就注销。这样明显的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就没有人管吗?2017年十堰市工商局还提名商号爱宝迪星湖湾店为“放心消费示范户”。
我就问市场监管局,爱宝迪负责人有没有违法行为?你们处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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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开,网址:http://hb.gsxt.gov.cn/%7B22D0F7884AF1565AB9C6308B682DD416690457B40F62275473C80A7518B0BEC1375A1F6C4BF0A3AFB2707C6132C4972C6897D7381C19AA6D6828CF080D06CAF65BCC5BCC5BF0CC61F661F661F6704CD056B38BB356FB7C5F36CF67AF8D6E2BD29462A04315890E990E1C4F435E0D60997A2C10BD2ABD2ABD-1626081551475%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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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开,网址:http://hb.gsxt.gov.cn/%7B22D0F78 ... BD-1626081551475%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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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2 1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人管,那个孙总天天都打豆浆,找个人糊弄人而已,干脆别让那个姓孙的管了,大家直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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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堰市预付款交易中,有几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做的?市场监管局处罚了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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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表明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事项。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卡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向选择解除协议的消费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十五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全额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起十五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表明的价款办理退款。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

经营者采用卡、券等方式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在卡、券上明示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负责人姓名、卡券面额、使用期限、使用范围(项目、次数)、发行人的履约保证责任等,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为预收资金提供担保,并采取措施明确告知消费者兑付风险和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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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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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党史 办实事 市场监管局为消费者追回预付款
来源:绥化晚报 2021-04-20 10:59:17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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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绥化4月20日讯(王东光 武林海)市场监管局在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坚持知行合一,以解决百姓揪心事、烦心事、难心事问题为着力点,精准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学促干、以干促成,积极践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标要求。

  3月28日,身在哈尔滨市的消费者刘某英向市消费者服务中心反映诉求,2019年年初在我市某饭店为其父母办理了存预付款2000元,持卡可实际消费2800元的单用途预付卡。3月28日消费者持卡到该饭店消费时发现饭店已经关门停业,于是到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退费诉求。

  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服务中心和餐饮科在接到消费者诉求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由于该饭店于2019年末停止营业,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信用平台查询饭店的经营者的联系方式,原来的电话为空号。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连续几天通过查找监管档案,联系原来的厨师和服务员等方式,最终找到了饭店经营者,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4月6日,经营者来到市场监管局,退还了消费者剩余的预付款。

  持卡人刘某英的父母是八旬老人,行动不便,当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把追回来的1600元送到老人手中时,老人十分激动,拉着工作人员的手说:“看到饭店关门了,以为没有指望了,这几天吃不好,睡不好。没想到解决得这么快、这么好,感谢你们,你们真是党的好干部,我们百姓的贴心人啊。”老人拿出100元钱表示酬谢,被工作人员婉言谢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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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7-1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呆在办公室,谁会主动出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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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说民事诉讼后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就不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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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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