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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经济开发区] 单位不愿意配合工伤认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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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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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白浪一家配件生产工厂上班,年初工作期间被废料扎进左手大拇指,后到指定单位医院简单包扎,大拇指失去知觉,后去太和医院检查,医生未指定检查只让休养一段时间。期间单位以每天五十元补了两个月误工费。两月后仍未恢复知觉,再次去太和医院检查,发现左手大拇指感应神经断裂,需进行手术,手术费用一万左右。现在手术后一个月拆了线,去找单位,单位却说先提交所有原始材料,报意外险,其余的补些医药费。面对单位几次推脱责任,我们想先认定工伤,但是需要单位盖章才可以,他们不愿意。那我们该怎么办?目前拇指仍是没有知觉,术后恢复效果一般,存在肌肉萎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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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监察部门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交材料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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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7-3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劳动监察部门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交材料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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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不愿意配合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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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5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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