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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主张因自己的死亡宣告已经被撤销,而使收养关系未经其同意而无效,应当继续保持收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过协商,通过合意解除收养关系。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合意的,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张先生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强,但因感情不和张先生不辞而别,从此音讯全无。后来妻子按照法定程序去法院申请宣告张先生死亡,法院宣告张先生死亡后,妻子将和张先生生育的孩子小强协议送给邻县的一对夫妇收养,自己也改嫁开始了新生活。张先生数年后回到家乡,向法院起诉想要回自己的孩子小强。根据本条规定,张先生无法要求解除邻县夫妇对小强的收养关系或认定收养关系无效,他只能在征求邻县夫妇以及小强的同意后才能解除收养协议。
来源:原创 法治调研君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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