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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有意无意地将他人的照片公布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甚至团购软件上?这种行为可能会为你惹来麻烦。
山西太原一儿童摄影公司,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使用原告拍摄的亲子照片,用于微信朋友圈、美团App、大众点评APP上进行店铺宣传。最终该儿童摄影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补偿3000元,并在朋友圈向原告发布道歉声明。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3月,韩某与曹某告在太原市某儿童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拍摄了一组亲子照片,统共30余张。拍摄完毕后,曹某告诉被告不要在互联网等其他有关平台上进行发布、展览。
2020年6月1日,该摄影公司的员工彦某发布了一条曹某拍摄的8张照片的朋友圈,并配文“亲子头纱照,儿童节各种晒娃就对了”、“古风客片一组,活动继续,没定的宝妈来咨询吧”。不仅如此,该儿童摄影另在其美团APP、大众点评APP上标价299的“网红必拍亲子头纱照”、标价1099元的“亲子儿童畅想定制套系”2个团购产品中,皆使用了曹某的亲子照。曹某称其于2020年12月,通过朋友才得知照片被被告使用的事实,经与该摄影公司交涉,判令儿童摄影公司赔偿曹某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并判令赔偿曹某维权费用3000元。
该儿童摄影公司将曹某的照片底片及上传到网络平台的链接予以删除,但拒绝赔偿经济损失。该摄影公司辩称,韩某和曹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该摄影公司赠送曹某地2张精修照片,也是在同一下进行宣传的。而且使用曹某亲子照片的2个产品的团购数量均为零,并没有给摄影公司带来任何收益,原告主张赔偿20000元过高,维权费3000元也没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认定被告公司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儿童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在朋友圈公开向原告韩某、曹某发布道歉声明,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曹某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实习生杜菲儿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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