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6250|回复: 18
收起左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达广场潮庭健身关门,多部门推诿扯皮,消防者权益谁来保障?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8-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威望
        万达潮庭健身2020年八月份关门,到现在彻底关门,多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文旅局投诉反映,文旅局让向市场监管局反映,多个单位推诿扯皮,消费者怎么办?这种健身房跑路事件已经不止一起,之前柳林沟也有一健身房老板跑路,后来也不知是如何解决的。直到现在,依然没有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都说要刺激市场,提振消费,现在这样的市场,有谁敢去消费,如何优化营商环境?

最佳答案

查看完整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十堰市政府工作要求,健身类的预付卡由市文旅部门牵头。自今年起,我市各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已整合并入市长热线,您可以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维权,可以有效避免您所提到的推诿情形。 维护消费权益是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的责任。预付卡式消费属于特殊的先付费后服务式消费,预付卡在投入市场使用前须本级商务部门备案,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由商务部门对其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8-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十堰市政府工作要求,健身类的预付卡由市文旅部门牵头。自今年起,我市各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已整合并入市长热线,您可以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维权,可以有效避免您所提到的推诿情形。
       维护消费权益是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的责任。预付卡式消费属于特殊的先付费后服务式消费,预付卡在投入市场使用前须本级商务部门备案,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由商务部门对其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链接)。
       在我市的工作实际中,2019年由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函〔2019〕75号)(链接),按照行业主管原则,细化了监管职责,其中,由文旅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文体健身场馆、旅游机构等行业预付卡发放备案、消费维权工作。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也欢迎大家的监督。市场监管局一直以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消费者权益。2021年上半年,2021年上半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12315平台(以下简称“12315平台”)受理消费者诉求(含咨询、投诉、举报,下同)共计20823件,其中咨询13946件,占比66.97%,咨询答复率为100%;投诉6112件,占比29.36%,已办结5913件,办结率为96.7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4.25万元;举报765件,占比3.67%,已办结742件,办结率为96.99%。




请留言者登录后对我们的工作做个评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8-2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干得漂亮】想偷偷关门跑路?大兴一健身房被罚款50万https://www.163.com/dy/article/GBOFG4DQ0514A688.html)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一家健身房擅自关门“跑路”,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在向社会对其进行曝光的同时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由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我们在2019年接到消费者对北京某公司的投诉举报,反映在该公司办理了会员卡,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健身服务。但在会员卡金额尚未消费完毕的时候,该公司未进行提前告知就擅自关闭了经营场所,且在事后一直未进行退款,也未进行其他解决问题的措施。
     经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公司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路开设了一家健身服务场所。当事人经营期间,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以预付费的形式接受商户提供的健身服务。2019年8月1日,当事人擅自关闭了经营场所,后在门上张贴“暂停营业”的告示,告知消费者会员卡顺延3周、退卡的可凭合同于2019年8月23日到店办理退费。2019年8月23日,当事人未能开门经营,也没有为要求退卡的消费者办理退费。
      截止2019年10月21日,当事人仍然未开门营业,未以其他形式向消费者告知情况或约定退款事宜。对此,大兴市场监管局清源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我们经过多次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关闭状态,无法取得联系。在随后的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服务费用的义务且超过15日的违法行为。”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对于该公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的调查,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且其行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后,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二、将该商户信息被纳入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并被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失信联合惩戒;三、由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延伸阅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下载.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8-28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监管总局答网民关于“老板卷款跑路,充值卡钱难追回,预付消费该谁管”的留言


      来自北京的网民“君山老刘”(手机尾号5700)说:我是一位退休老人,长年坚持在健身房健身,5年里两次被健身房老板卷款跑路。目前,在少儿教育、健身、保健等预付款消费领域,是老板卷款跑路的重灾区。建议在实行预付款消费行业引入预付款的第三方管理,建立公正安全的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升级。
     来自北京的网民“红”(手机尾号6495)说:理发店、培训机构、家政服务、健身房、洗车店等多采取预先充值的消费方式。经常出现某店突然关门后,老板失去联系、充值卡里的钱无法追回的事,打官司也很难要回来。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市场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预付式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先支付价款,经营者在以后一段时期内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由于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履行义务,消费者承受较大风险。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多表现为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售预付卡的方式预收价款。单用途预付卡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多用途预付卡主 管部门是人民银行。两部门积极加强预付卡监管,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大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示预付费消费风险。对消费者预付 款实施第三方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预付式消费的相关立法,完善预付式消费管理的顶层制度设 计。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推动预付式消费立法表现,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8-30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荆州城区大型健身房突然关闭失联,市场监管部门回应......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沙市区新希蓝健康俱乐部公司涉嫌合同欺诈的调查情况

http://e.jznews.com.cn/N_QuestInfo.aspx?code=143921

     2021年1月5日,我局接到E现民生143891、143934、143921,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当天调查后,发现举报内容属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沙市区新希蓝健身俱乐部;
    经营场所: 沙市区北京中路人信汇L4层4-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翔;
    注册资本: 100万;
    成立日期: 2019-12-17
    经营范围: 健身服务、预包装食品、体育用品、服装零售、健身器材租赁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1002MA4DWJXJ85;
   企业状态:正常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市分局。
   二、调查经过:
   2021年1月6日,我局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人信汇商管部一并对经营点沙市区北京中路人信汇L4层4-06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商家已关门,门内已张贴无时间公示,后电话联系该商家负责人,电话未接听。
   2021年1月6日,我所通知相关投诉人提供相应证据。
    三、沙市区新希蓝健康俱乐部现状况:
     据初步了解该店已于2021年1月5日起关门,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已多达500人之众,该事件人数众多,现该店负责人不知去向,我所正加紧调查和加紧与负责人联系。
    四、处理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且涉案数目巨大(245181.8元),超过了2万元的追诉标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8-30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5-01/19/content_2806266.htm   2015-01-19 14:41
      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通知,就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处罚办法》条文及相关报道详见4版)
      据了解,《处罚办法》已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处罚办法》在总结工商部门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强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罚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广大工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将监管执法和查办案件贯穿于消费维权工作始终,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要围绕贯彻实施《处罚办法》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认真贯彻实施,扎实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切实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通知指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作为消费维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督促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依法查办消费侵权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8-30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健身会馆会员权益保护的提案》(第0144号)答复意见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29
郭晓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身会馆会员权益保护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本提案的办理质量,要求各相关部门主动配合,积极办理。结合我局职能,梳理了我们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下一步的打算,以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预付卡消费纠纷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预付卡消费的快速发展,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预付卡消费监管分属商业、市场监管以及公安等部门,目前,在预付卡消费领域,只有商务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商业预付卡的发卡单位的资质要求、备案、发行、资金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是经营者诚信缺失。从实际情况看,发售预付卡的经营者诚信缺失是导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当消费者选择预付卡消费后,消费款预先支付,资金到经营者手中后,消费者就丧失了在消费过程中的主动权和选择权,能否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是否保证,都全凭经营者道德和良心。当失信的成本小于失信而获得的利益时,有的经营者转向利益选择失信,采取违法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职能划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门,负责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综合协调事宜,牵头组织预付卡专项整治。
    (三)商业预付卡管理我局的职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部署我局职能为: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将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涉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我局具体履职情况
    如您建议中所讲,近年来,“商家停业无处查寻”这类问题在预付卡消费投诉中较多,尤以各类健身场所居多。我们非常重视,结合近年来我们的工作,具体进行答复。
    (一)近年来我们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我局2017年就下发了《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大工商网传〔2017〕58号),进一步明确职责,突出重点,要求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开展预付卡经营单位专项检查,严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梳理相关线索,加大检查力度。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近年来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梳理,并对美发、美容、健身、洗浴、餐饮等行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经营者主体是否合法;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别是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按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进行查处。近年检查预付卡经营主体876户,出动执法人员400余人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维权意识。充分发挥12315、12345投诉举报平台和“一会两站”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结合“3.15”等公益维权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大型商场、超市、社区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法规和预付卡消费的潜在风险,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公布典型案例,曝光违法侵权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  
     2.加强行政指导,完善经营者信用机制。在预付卡消费监管工作中,突出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告知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经营者诚信的缺失是造成预付卡消费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更加注重法律法规教育和典型案件宣传,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和培育诚信经营体系,加强对开展预付卡消费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联合监管。与商务、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互通信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预付卡消费市场违法行为,完善预付卡消费卡的发售备案制度,提高可行性。涉及商业诈骗的,交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建议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预防各类风险问题发生。逐步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定期公示,让“黑名单”内的经营者承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后果,完善诚信缺失退出机制,增加违法经营的成本。扶持诚信守法的经营者发展,使其享受诚信经营带来的市场红利,逐步建立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的预付卡消费环境。  
    4.发布消费警示。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前,应当对企业信息详细了解,尽量到规模大、有资质、有备案的企业去消费。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以免办卡后出现服务质量差以及经营者发生变更情况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二是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在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首先要深思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服务,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限量购买预付费卡,不要被商家为推销会员做出的让利所诱惑,一次性购买较大金额的消费卡的便宜而承担过大的风险。应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费卡,这样即使出现变数,风险小、受到的伤害也小。三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对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期限、退款条件等细节要了解清楚;在合同中详细约定预付卡的有效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要特别关注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如果发现有对自己权利的限制或者经营着义务免除的不合理条款,应当要求修改,否则就不要同意办理预付卡。四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票据、合同或协议、宣传广告、发票等。建议消费者要及时消费,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投诉、举报。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您所提的建议:“建议搭建第三方平台“联盟健身卡”吸纳传统健身会馆,组成商业联盟。”我们非常重视,经认真研究,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进一步促进体育消费的行动计划(2019—2020年)》(体经字〔2019〕13号)中要求的多项提法与您的建议吻合:“一是打造各类体育综合体。增加体育场地设施和功能,改造成体育综合体。二是健全体育消费政策体系,创新财政支持体育消费方式。支持各地创新体育消费引导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和试点包括全民健身公共积分、运动银行、消费券在内的方式支持群众进行体育消费。进一步完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三是完善体育消费优惠政策。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体育消费支付产品,拓展体育消费信贷业务和金融服务。鼓励发行健身休闲联名银行卡,实施特惠商户折扣。四是加强体育消费权益保护,鼓励由商业银行托管健身俱乐部收取的健身预付费用。加强体育市场监管。严格落实《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相关机构及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依法对外公示,规范体育市场秩序。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8-3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三都县工信局(商务局)  http://www.sandu.gov.cn/zwgk/xxg ... 00630_61299033.html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预付费消费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预收款经营者不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消费者盲目追求高优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引起的纠纷投诉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商务、金融、公安等部门处理消费纠纷时能够有效衔接、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商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认识
      商业预付卡是企业自主发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兑付凭证,同时兼具融资、集资等类金融属性。我县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商家数量多,如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风险。由于目前监管职能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造成管理难度大,管理不够规范,监管不到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预付卡管理工作面临着举报投诉增多、资金风险增大等多重考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对发卡行为的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二、厘清职责,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强化管理
     商业预付卡涉及行业多,市场发卡主体复杂,管理难度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预付费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积极处理因预付款消费引起的投诉、举报,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监督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支付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监督各支付机构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指导支付机构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标准的,应提前在网点、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对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三都县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管理和备案。根据《试行办法》规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予以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协调解决、反映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引导、督促发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排查经营隐患,倡导诚信经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利用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合同、会员须知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据法定程序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依法依职受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者纠纷的投诉、举报,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或提示,及时介入消费者维权调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公安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发卡主体违法犯罪刑事案件由公安经侦部门牵头进行侦办,及时打击扰乱秩序的犯罪活动。未达到立案条件的由公安辖区派出所负责化解处置,维护因预付卡导致的突发性治安事件。
     黔南银保监分局三都监管组:负责政策指导,信息预警,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依法指导、监督资金存管银行及时开展消费者因商业预付卡资金受损赔付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配合人行、银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我县商业预付卡规范发展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商业预付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好辖区内商业预付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各相关部门开展商业预付卡监管工作,形成商业预付卡综合管理机制;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商业预付卡重大风险事件。
    三、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县直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各支付机构加强辖区内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发行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信部门对县内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条件的企业法人进行摸底调查,督促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卡主体依法备案。对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发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逐步提高我县发卡企业备案率,增强备案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处置个体工商户发卡主体的投诉;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关注商业预付卡领域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职能职权回应媒体关切和群众诉求,相互配合做好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形成监管合力
    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责任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解读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监管行业内预付卡宣传工作。利用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提示消费风险,加强警示教育,提醒广大持卡消费者理性消费。认真履行《民法通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项监管职责,根据权责统一管理原则,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和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超出部门职责范围、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和材料。加大地区间协调和配合力度,互通情况、协同监管,严密防范发卡企业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商业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见附件1-1),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县长任召集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国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县银监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根据职能职权做好监管工作,相互配合、功能互补,主动开展管理等工作。
     (二)做好联合检查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求联系其他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向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个体工商户宣讲政策法规精神,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公布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渠道,以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妥善处理联合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整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典型案例以及意见建议。
        附件:三都水族自治县商业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5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8-3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cjfcai 发表于 2021-8-31 08: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三都县工信局(商务局)  http://www.sandu.g ...

县级三都县的文件职责明确,没有什么虚头巴脑的务虚的东西,都是依法划清责任,才能避免推诿扯皮,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把地级市十堰的文件也公布出来比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8-3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十堰地区已出台了本土的工作措施,为什么要按外地的工作方案来执行?在北京、大连、荆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是按当地细化的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十堰市场监管局同样认真执行十堰市政府工作要求。
       其次,各主管部门负有首要监管职责,而且作为消费纠纷、消费维权,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政调解的职责。对于要立案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联系各相关单位共同配合,维护消费者权益。
       最后,十堰市文旅局也积极在开展相关工作,您也可以联系市文旅局了解相关情况。北京南路潮庭健身不退培训费(链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