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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王治国 陈颖婷 记者 宋宁华)亲子关系否认,从法律上来说,就对父子或父女关系的否认。年逾八旬的黄老伯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养了50年的“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等规定,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的首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图片来源:东方IC
黄老伯表示,自己户籍在外地,人也长期在外工作。为了让“儿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将其户口报在常住的上海外公外婆家。谁知受托人没听清,将其“儿子”的姓误写为“王”。
50年后,一件事打破了一家人平静的生活。由于黄老伯居住的房屋要拆了,原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却因“儿子”和黄老伯姓氏不同节外生枝。为了证明父子关系,黄老伯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哪知结果却掀起了轩然大波。原来,黄老伯与“儿子”非亲生父子!
年逾八旬的黄老伯,为此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养了50年的“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黄老伯与“儿子”并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他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同时,其“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意味着其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因此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赵茉指出,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中增加了相应内容,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为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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