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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谢颖
近日,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宣判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关费用99405.17元。
2020年8月一天的上午,王某某在巴城江北滨河路公共健身步道步行锻炼身体时,一只未系遛狗绳、未戴嘴套的阿拉斯加犬靠近,王某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双方就赔偿款项发生争议,王某某将狗主人张某告上法庭,经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99405.17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的,应认定其与受害人发生身体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犬只系大型犬,王某某在看到其进入到自身安全界限内的时候,本能的会产生恐惧心理,故王某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逼近,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的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正常反应的范围,且亦未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在受伤过程中存在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故王某某自身不存在过错。因此,张某应当对王某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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