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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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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2-2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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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阳光蓝山郡小区业主,一年前在小区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当时安装时手续齐全,现在供电局突然说不符合消防安全,要强制拆除,据了解,《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
明确指出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反之符合这几项的是不是就可以安装?难道也必须按照新建地下车库标准要符合全部要求吗?
当初所有手续都齐全,供电局可以安装才买的新能源汽车,而且国家现在也支持用户在车位安装充电桩,现在突然要拆表,让我们新能源车主充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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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十堰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关注。关于个人充电桩建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原则同意个人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十发改文【2019】55号),“若小区未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小区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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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对十堰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关注。关于个人充电桩建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原则同意个人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十发改文【2019】55号),“若小区未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小区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非盈利性质的充电桩,可按与物业签订的《车位购买使用协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办理接入事宜。关于小区车库安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请咨询市住建局消防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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