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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决定》,武汉长江新区的范围,包括跨武汉市江岸区、黄陂区、新洲区等行政区的部分区域。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莉莉:“参照东湖高新区,优于东湖高新区的目标,从法规制度供给方面给予武汉长江新区最大支持,将有利于新区发展的权限、政策、措施营造长江新区大胆闯、放手干的发展环境。”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决定》对长江新区管委会的定位和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长江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人民政府管理;二是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武汉长江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三是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应的武汉市市级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其权责清单由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根据新区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四是鼓励和支持长江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莉莉:“决定明确长江新区可以创新符合发展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建立健全薪酬激励制度。在人员管理制度方面,长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岗位聘用为主的人员管理制度。同时,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长江新区的人才交流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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