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将新阶层专业 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 吴文瑜 近年来,随着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深入推进,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有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由协(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及中介组织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组织。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这一群体正在逐步扩大。社会组织在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承接政府服务、吸纳优秀人才、增加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下,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治的渠道和途径并不顺畅。社会组织的职业特征和业务性质决定了其与经济政治关系密切,但政协的界别设置中没有体现这些行业特征。因为没有社会组织界别,导致一些地方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只能通过团青界别、经济界别、社科界别、民主党派界别等进入政协,发挥社会组织的参政议政作用,体制内的组织吸纳和参与渠道不多,社会组织从业者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有的渴望回报社会却缺少合适平台, 关于社会组织如何参与政治协商,目前尚无明确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政协的界别设置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一新型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自然不能游离于具有广泛包容性和团结面的人民政协之外。让社会组织及其代表人士进入人民政协,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参政议政的平台,符合中央提出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研究并进一步合理设置界别,更充分地体现和反映社会各界的愿望诉求,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的总体要求。 为此,建议在政协界别基础上,增加“社会组织界别”,优化整合相似相近界别,在有关界别中增加社会组织委员名额和人选。增强政协的包容性、代表性。 从法律层面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其政治参与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这为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高度对社会组织的性质、成立条件、主体资格、权利义务以及政治参与方式等作出规定。 加强社会组织政治建设以更好发挥作用。社会组织作为发扬民主的重要渠道和桥梁,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要把社会组织的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利用专业优势,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优势视角与专业特点,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智力资源辐射到多个领域,将专业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尤其是党组织建设。同时,要提升专业工作能力,在创新社会治理、服务基层民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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