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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关于汉江路派出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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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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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被他人恶意殴打(有视频),汉江路派出所出警并查明事实。期间多次去派出所处理未果,未和解,派出所一直拖(有录音及聊天记录),到现在2个多月了,没有任何结果。怀疑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违法,故意包庇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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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收到你的来件后,张湾分局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如下:经查:2022年6月20日,袁某东与李某在十堰市张湾区北京路体育中心篮球场打球时发生冲突,袁某东踹了李某腹部一脚。6月21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汉江路派出所对该案进行了受理,6月23日向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呈请对李某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7月8日,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因该案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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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收到你的来件后,张湾分局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如下:经查:2022年620日,东与李在十堰市张湾区北京路体育中心篮球场打球时发生冲突,袁东踹了李腹部一脚。6月21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汉江路派出所对该案进行了受理,6月23日向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呈请对李某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7月8日,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因该案系纠纷引发,且情节轻微。期间,为化解矛盾,汉江路派出所民警于7月8日至7月28日先后组织双方开展2次调解,但未达成协议。8月2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袁某东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后因疫情原因,未将处罚结果及时告知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汉江路派出所于2022年6月21日对本案予以受案,23日呈请人身损伤程度鉴定,7月8日作出鉴定结论,8月2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该案实际办案时间为27日,未超出30日的办案期限,无违规违法问题。
四、沟通反馈情况
8月30日,民警电话与反映人李某联系,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其进行了告知,反映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给予300元的处罚过轻,民警告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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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2-8-26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正常的,都是拿国家工资混吃混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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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家也遇到过,2018年六七月的事到到现在还没破案,家中被盗,涉案价值大几千,小区外面有监控的,我就不相信这个案子不好破,说白了就是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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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正常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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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7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务督察支队是干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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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8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sytt_rndgql 发表于 2022-08-27 22:17:43 呢?
...
是吃一锅饭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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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向上级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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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2日十堰有疫情吗?不是13号开始的吗?借口都不会找,还不如说办案民警出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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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2-9-1 14: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架的成本太低,300块,为什么不拘留?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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