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收到你的来件后,张湾分局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如下:经查:2022年6月20日,袁某东与李某在十堰市张湾区北京路体育中心篮球场打球时发生冲突,袁某东踹了李某腹部一脚。6月21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汉江路派出所对该案进行了受理,6月23日向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呈请对李某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7月8日,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因该案系纠纷引发,且情节轻微。期间,为化解矛盾,汉江路派出所民警于7月8日至7月28日先后组织双方开展2次调解,但未达成协议。8月2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袁某东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后因疫情原因,未将处罚结果及时告知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汉江路派出所于2022年6月21日对本案予以受案,23日呈请人身损伤程度鉴定,7月8日作出鉴定结论,8月2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该案实际办案时间为27日,未超出30日的办案期限,无违规违法问题。 四、沟通反馈情况 8月30日,民警电话与反映人李某联系,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其进行了告知,反映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给予300元的处罚过轻,民警告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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