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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螺小 发表于 2022-12-24 09:07:15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硬性指标之一
建议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政策文件,把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指标,并纳入区县、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
第二,把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公司是否称职与能否继续履职或一票否决的最重要指标之一。
新建小区选择物业公司的原则都是开发商指派,甚至是开发企业的关联公司,通常物业公司并没有自愿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的思想认识,特别是对公共区域治理、维修、升级改造乃至财务收支的决策远不如物业公司独立行使权利更加符合企业短期利益。
因此,物业公司本质上不愿甚至抵触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就不难理解。鉴于此,建议完善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凡是已经服务届满三年且入住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小区,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认定是故意恶意阻遏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据此无条件终止小区原物业公司的服务,由公证机关见证直接随机选举本地区业绩评比排名前十的物业公司接管,同时附加条件是接管的物业公司半年内完成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可正式签订由业主委员会与接管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根据各地小区数量把成立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启动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建立律师依法有偿参与或公益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五,由区县牵头,社区民警高度负责,并有效整合企事业优质会场资源。... 这个意见提的太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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