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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报道:《全省首家!湘潭个人民间借贷案件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致此标志着在湘潭市范围内,以后个人民间借贷案件将按利息额征收20%的个人收入所得税了。
另据平安湘潭报道:2月2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将在湘潭市依法启动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
本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以取得收入所得,按20%税率向国家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此前因私人间结算利息往来无从查证或未联网查证,或者即使因借贷纠纷打官司到法院,法院只注重原被告间债权纠纷,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力,而没有特别注意督促当事人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税款(按职责分工,清收税款应该归税务部门负责),造成这款税款有所流失。
本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依法联合启动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首开全国这个领域合作的先锋,必将使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工作上一新台阶。相信随着国家金税四期的实施,全国法院系统与税务部门数据交换,必将堵住这方面的税收漏洞,预计不欠将会在全国推广实施。
现在尚不清楚湘潭市开展个人民间借贷案件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后,是对实际执行收回的利息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还是按照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的利息额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更不知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何时开始,这一切都期待税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站在出借方的立场上,希望国家规定从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实际收回利息时规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应当以执行款按照先本后息原则为妥,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申明一下,本人不是借贷人。关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欢迎大家一起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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