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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一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万元寻狗》启事。
启事中称:
1、走失地点:在东山北苑附近走失
2、特征:金色边牧名字叫崽崽,十堰这边很少见,是个小公狗喜欢亲近人,左眼角有个小疤,体重55斤左右
3、狗狗胆子小,和主人感情深厚家人现在特别着急。有好心人提供线索必有酬谢,如帮忙找到现金感谢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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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提供线索,狗主人最后不兑现怎么办?
外地有类似案例,还打起了官司。
依据民法典和合同法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把悬赏广告视为一种要约。
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和不特定的人之间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中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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