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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儿倒贴几百元,还成了诈骗帮凶!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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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3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伙儿为了赚取佣金
四处借电话卡
然而佣金没赚到
反而倒贴几百元
自己还成了诈骗帮凶
这是什么操作?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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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十堰经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根据上级指令,快速出击,成功抓获涉诈嫌疑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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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李某某交代,3月23日,一名网友称有兼职挣钱的门路,出于好奇,李某某便主动询问。对方称只要出借电话卡,每天都可得“好处费”,电话卡越多,佣金也就越多。于是,李某某借来了好友的电话卡,可好友的电话卡欠费200元,李某某为了让“兼职”顺利进行,遂自掏腰包对该卡充值。

一切准备好后,李某某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下载了一款远程控制软件,该App可操控手机后台,只需将电话卡插入手机卡槽内,就能自动拨打电话。李某某在对方的指导下,使用多张电话卡进行“兼职”,直至电话卡“报废”。

当晚,李某某找到诈骗分子想要结算佣金。不料,对方却说:“你参与了诈骗,已经涉嫌犯罪,可是要坐牢的......”一想到自己犯罪,李某某心生惧怕。糊涂的他竟选择向骗子求助。随后,李某某在对方的“帮助”下,不仅将自己的QQ账户、密码交给了对方,还把手机重置出厂设置。诈骗分子还特意强调:“如果警察找到你,千万不能承认你参与了诈骗......”

果然,几天后,十堰经开区警方就找上了门。原来,诈骗分子使用李某某及其好友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致使两名受害人损失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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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李某某因涉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即将面临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断卡”行动中的两卡广义上包括

手机卡、物联网卡等

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

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

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帮助”行为:

买卖、出租、出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买卖、出租、出借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转账、套现或者取现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或者取现的;

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交易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

事前有通谋的

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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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1.远离涉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相关犯罪。绝对不能因为犯罪分子蝇头小利的诱惑,而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否则,不仅对个人未来的金融生活有重大影响,还可能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如果此前的身份证曾遗失,或者电话卡、银行卡出现异常,一定要及时查询,检查自身名下是否有自己了解之外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并及时进行处理。

3.主动举报。一旦发现有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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