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设施用地相关政策 一、养殖设施用地可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避开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按照《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占用耕地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1)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2)土地复垦要求。编制复垦方案,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管理,明确复垦时限、质量等要求,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镇(办、处、区)应设立土地复垦保证金专项监管账户,合理收取支出土地复垦保证金,严格遵照有关规程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确保土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3)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相关比例)。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3.畜禽水产养殖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项目备案程序 (一)拟定方案。经营者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拟定并提交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规模、拟经营年限、用地规模等内容。 (二)公告。经营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地协商。协商一致后,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用地协议应明确: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四)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设施用地所在镇(办、处、区)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提供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占地2亩及以上的提供勘测定界图,占地2亩以下的提供宗地图)以及公告证明等材料。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镇(办、处、区)责令纠正;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镇(办、处、区)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经营者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施行年度审查制度,备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书面申请备案续期。经所在地村委会、镇(办、处、区)核查通过后予以备案续期。对于核查发现有擅自改变备案设施为非农用途的,或擅自扩大用地规模等情况,应及时督促纠正,经劝阻无效的,拆销备案并依法依规处置。镇(办、处、区)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公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经营者应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在用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联系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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