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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注册App,工资日结! 办公室办公,名额有限!”
看似轻松赚钱的好事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陷阱
案情回顾
近日, 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在城区一写字楼内 捣毁一个 为诈骗分子提供引流、帮助的窝点, 抓获多名涉案嫌疑人。
据了解, 嫌疑人李某注册了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 该公司以推广社交App新用户为由, 在网上某招聘平台发布兼职信息, 吸引众多学生和宝妈前来兼职。
兼职工作内容看起来没有任何难度, 主要是让兼职人员注册对应的App账号, 指导他们完成一系列实名认证并设定为统一的密码。 每注册一个平台会获得5元至10元不等的佣金报酬, 一天下来最多能挣100多元。
为打消兼职人员的疑虑, 李某还会让其签署一份协议书, 表明注册的账号绝不会用来违法犯罪, 否则公司将承担一切责任。 接着李某会将这些实名注册的 新用户账号和密码提供给上家, 来获取上家发放的佣金。
然而事实上, 李某在明知上家可能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 仍将注册800多个账户提供给上家, 从中获利30000余元。 一旦上家利用这些账号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那么这些兼职人员很有可能涉嫌“帮信罪”!
李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犯罪者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其中我们最常见的, 就是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架设GOIP, 搭建赌博网站, 发送小广告推广引流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 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 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 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在选择兼职工作时
务必小心谨慎、擦亮眼睛
不要被“操作简单”“工资日结”“拉新冲量”
蒙蔽眼睛
要强化防范意识
保护好身份信息
以免泄露个人信息
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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