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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政策: 1、 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扶助对象的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需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子女或合法收养一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 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双方界定为农业户口或农业居民户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奖励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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