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将手机卡、银行卡等
交给他人,“快钱”就能轻松到账
真有这种好事?
注意!千万不要相信!
否则你可能会沦为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帮凶!
案情回顾
“感谢民警帮我追回血汗钱……” 拿到失而复得的被骗款,王先生难掩内心的激动。7月28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通过对一起诈骗案深挖细查,远赴河南,抓获3名涉嫌“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54195元。
轻信“熟人”网上投资被骗
7月16日,东岳警方接到市民王先生报警,称自己在网上投资理财遭遇诈骗。据王先生自述,今年6月份,一个熟人向他介绍了一款融资平台,熟人说此平台可以实现短时间挣大钱,王先生虽然心动,但出于小心,还是回家在网上查了该平台的背景和资质,有一定的了解后才下载了该平台的App。
下载注册后,谨慎的王先生没有第一时间就进行投资,而是先对投资规则进行了解后,在7月1日才开始投资,第一次投入一万多,平台却显示资金不足不能产生收益,王先生再次投资了一万多,第二天,王先生果然在平台里看到自己账户上有收益了,为获取更大的收益,王先生开始加大投资。 直到7月13日投资结束,王先生进入平台查看收益,网页却显示异常,起初王先生以为是系统问题,等到7月15日时连投资平台都打不开了,此时,王先生已经往平台投入了119860元,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于是赶紧报了警。
警方循线追踪 抓获3名嫌疑人
警方对王先生被骗资金展开调查,民警发现其中三笔大额转账收款资金流入了河南省漯河市,东岳警方循线追踪,立即成立专班赶赴河南。 经调查,三名转账收款账户卡主分布在漯河市不同乡镇,且彼此间没有联系也不构成上下级关系。为将他们一网打尽,专班民警与当地警方兵分三路,通过蹲点摸排、伏击等候等方式,将嫌疑人曾某、程某、刘某成功抓获。 曾某、程某、刘某到案后,对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 赔了夫人又折兵
经查,嫌疑人曾某是一名建筑工地承包商,因手头资金周转不开,请朋友介绍了一份轻松来钱快的工作,朋友告诉曾某只需要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获得高额报酬,曾某为解燃眉之急,铤而走险出借银行卡,最后不仅银行卡被冻结,报酬没拿到,人还被抓。 嫌疑人程某是一名家庭主妇,因丈夫今年意外受伤家中失去经济来源,程某准备贷款做点儿小生意,被人以查看信用资质为由,拿走了银行卡和密码,到头来钱没贷到,反而被警察找上门。 嫌疑人刘某为贪图小利,听推销信用卡贷款业务员推荐,办理银行卡不仅可以无条件办贷款,还可以通过出借银行卡获取相应的报酬。在对方的安排下,刘某新办了银行卡并出借给业务员,可直到被警方抓获刘某也没拿到所谓的报酬。
抓获嫌疑人后,东岳警方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向嫌疑人开展法律宣讲,经多方努力,成功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5.4万余元。
目前,曾某等三人已被东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情回顾
近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侦大队重拳出击,抓获一名贩卖电话卡人员卜某。
民警根据工作线索获悉,发现有人贩卖电话卡牟取非法利益,民警对线索开展研判,锁定了一名有作案嫌疑的卜姓男子。办案民警经过摸排蹲守后成功在卜某暂住地将其抓获。经审讯,卜某对自己贩卖电话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卜某供述,他在某网吧厕所内发现了一张收购电话卡的小广告,这种不劳而获的收益顿时让他动了心思。随后卜某新办了一张电话卡,并根据广告上的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将自己的电话卡卖给了对方,同时非法获利200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何为“帮信罪”
“帮信罪”,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顾名思义,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再简单一点说,大家可以将之理解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怎样算提供“帮助”?
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警方提醒
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
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证件
均不能交易买卖
非法买卖将可能
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
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
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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