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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望
申请书申请人:蔡涛,男,汉族,1985年05月0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505021516。电话号码13380507222。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358189。负责人:杨建。申请事项:请求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给付的P090000008900059号和P090000008890235号人身保险合同全部保险金。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李蜀容(工号1090507996)系朋友关系。2014年08月,李蜀容向申请人推荐了“平安福终身寿险”和“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两款产品。经李蜀容所述,平安福终身寿险系理财型产品,在20年保险金给付期满后,将全额退还全部保险金,并给予申请人终身保障;平安鑫盛终身寿险系分红型产品,将在每年保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申请人。随后,因申请人远在广州工作,李蜀容便将两份保险合同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单页邮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又邮寄回来。直到两年后,申请人才拿到编号为P090000008900059号和P090000008890235号两本人身保险合同。然而,2023年9月份申请人在佛山平安保险营业厅发现,该两款产品并非如李蜀容所述,平安福终身寿险合同并未对期满后保险金的返还予以明确,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在红利的分配方面完全限制了申请人的权利,置申请人于绝对的被动地位,并且也一直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的红利分配。综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在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主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内容均不知晓,外加李蜀容在推荐保险产品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导致申请人基于重大误解,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签字。据此,根据《民法典》和《保险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P090000008900059号和P090000008890235号人身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现申请人请求终止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并由被申请人全额返还申请人业已给付的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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