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石家庄张同学在餐厅吃饭时遇餐具收费1元,于是将4套餐具全打包带走。张同学表示,结账的时候询问店员餐具可以带走吗,店员说可以带走,于是大家都打包回去了,“既然餐具付了钱就要带走,一块钱都不白花。” 餐厅收取餐具费是否合理?大学生拿走餐具的行为又如何评价?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从以上两个法律规定可以证明餐饮经营者为了向食客提供食品,保障提供的食品具有使用用途,应当提供干净的且经过消毒的餐饮器具,比如食客使用的碗筷。这本应包含在食品费用中,而不应另行收费。因此,餐饮经营者收取餐位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冯沁涓说,“现在越来越多的餐饮店为了节约人力和提高效率,更多的选择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有偿使用餐饮器具放置在餐桌上,并明确收费标准。”如果食客在消费前明知其系有偿收费仍然进行使用的,则食客应当进行付费,并可自行带走。如果食客在消费前不知其属于有偿使用,或者食客明确拒绝使用有偿餐具而要求餐饮经营者另行提供免费餐具的,则餐饮经营者不得强制食客消费有偿餐具。
来源: 潇湘晨报企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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