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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关于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十金监复〔2024〕10号
十堰农商行:
你行《关于申请核准十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股权的请示》(十农商银文〔2024〕25号)收悉。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十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你行7738.5万股股份。受让后,十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持有你行1.12亿股股份,占你行总股本的7.87%。
二、你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三、你行应加强股东股权管理,严格股东资质的审查,规范股东行为,完善股东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投资人应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股东责任和义务。
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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