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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 关于原郧县柳陂粮油经营公司职工李美芝补缴养老保险费 的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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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威望
关于原郧县柳陂粮油经营公司职工李美芝补缴养老保险费
的相关诉求
部门领导:
     你好,我是原郧县柳陂粮油经营公司职工李美芝,1978年至2008年期间在原郧县柳陂粮油经营公司(公司撤销后目前由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管理)从事面粉加工工作,每天工作89小时,属于长期固定工时人员,由于公司当时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我目前不能以公司名义缴纳养老保险,无法和同龄职工一样享受养老待遇,目前生活比较困难,举步维艰。
现请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给予协调,协助我顺利从原公司或相关部门补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和同龄职工一样享受养老待遇。
感谢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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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即男年满60周岁,用人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用人单位生产或操作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灵活就业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提出补缴申请的,相关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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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即男年满60周岁,用人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用人单位生产或操作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灵活就业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提出补缴申请的,相关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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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4-7-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给你支招:走诉讼之路试试;判决生效了,提请人社部门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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