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目前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机构职能确定机动车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三类维修经营业务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备案。 具体业务可致电:0719-8781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