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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 请认真解决汉江领誉小区问题体现基层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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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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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你单位回复:“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尚不成熟2.当我问你单位汉江领誉小区成立业委会条件不成熟的原因和相关数据,你单位又以:“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每个物业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由该区域全体业主组成。对于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若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当前小区居住业主约为200人,未达到300人的标准,且入住居民意见不统一。

综上,那么请问:1.当前汉江领誉小区居住业主约为200人已经符合《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为什么要以《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十九条来定性?2.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不是你单位自行定义的“居住业主”;3.“且入住居民意见不统一”这个数据你单位从何而来?是做过调查研究?还是以什么方式征求过业主意见?以上问题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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