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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 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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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城乡居民,大病救助政策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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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t_zdqrs8”您好,关于您发布的“丹江口城乡居民,大病救助政策是什么情况?”现将医保相关政策待遇告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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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sytt_zdqrs8您好,关于您发布的丹江口城乡居民,大病救助政策是什么情况?”现将医保相关政策待遇告知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1、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
  2、赔付比例及封顶线: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大病起付线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自付金额在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部分赔付65%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不设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 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 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对象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住院起付线)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为: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救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救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0元(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按1500元执行),按65%比例救助;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0元,按50%比例救助。
  托底保障措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可分类享受倾斜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内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倾斜救助)一站式结算,规范转诊至省外就医的,或办理异地安置、异地转诊备案等手续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户籍地其他医疗救助待遇,不享受倾斜救助待遇。
  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参照门诊慢特病管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的比例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5214248,我们将继续为您详细解答!
                                                   
                                  丹江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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