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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 停止对小区公共空间商用,恢复小区原有功能:施画停车区和设置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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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1-1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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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城西路116号东汽四中(现张湾区红卫学校)2号楼前后院子,被学校长期出租做商业用途。小区左右、后院被出租给2家个体,后院一家一半。一家洗车行;一家经营钢丝绳的处理场地(郑州起亚起重设备公司)。洗车行后院堆积杂物、洗车修车噪音扰民,雨天更是异味难闻。起亚每天切割钢丝绳或者装卸钢丝绳,切割时异味大,噪音大;卸货时,撞击地面声音大,影响楼上居民休息。另学校长期出租公共场地,也未见学校对场地出租的收益和支出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也未见学校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改善(目前物业没有社会化,物业费、水电费也一直是学校收取)。长期占用,导致2号楼小区住户,没有活动空间,后院也无法停车。附近工行小区、健康新村都进行了改造,既施画了停车区,又设置有健身设施,唯独2号楼小区,还在车城西路路边,反而毫无改变。联系健康新村网格员,回复学校(物业管理机构)在界牌居委会区域,需要界牌出面联系学校,联系界牌,界牌回复2号楼小区物业归学校管理,没有社会化,在界牌区域的四中楼栋只1、3号楼归他们负责,他们也只能代为反映,一直没有解决。请求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张湾区教育局介入处理,恢复2号楼小区场地原有功能,停止学校对小区公共区间的出租行为,同时对2号楼院子施画停车区和设置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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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东风四中2#家属楼于1992年建成,家属楼及其楼下门面房与门卫房均属于东风公司教育培训部资产。楼后附属场地原是学校免费自行车棚,供学生无偿使用,后来车棚荒废弃用,2010年东风教育集团(原东风公司教培部)委托学校将楼后附属场地及三角地、门卫房等清理干净,为减轻学校管理负担将该场地租给个体户经营洗车、汽车美容等,该租户自行出资整饰修缮雨棚及门前三角地,并以合同形式约定负责该区域卫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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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东风四中2#家属楼于1992年建成,家属楼及其楼下门面房与门卫房均属于东风公司教育培训部资产。楼后附属场地原是学校免费自行车棚,供学生无偿使用,后来车棚荒废弃用,2010年东风教育集团(原东风公司教培部)委托学校将楼后附属场地及三角地、门卫房等清理干净,为减轻学校管理负担将该场地租给个体户经营洗车、汽车美容等,该租户自行出资整饰修缮雨棚及门前三角地,并以合同形式约定负责该区域卫生管理。
                                                                                                            区教育局:861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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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2-6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回复,也是太敷衍了吧。不说惠民,还与民争利。学校作为收物业费的单位,提供服务,保持小区环境,本来应该是义务。创文了,搞个以租代管,变成国资了,是否懒政?年年交的物业费,难道不能请人来维持小区卫生么?小区周边本来就是公共空间,难道不应该回复本来用途吗?另外,洗车的有合同,那小区左边郑州起亚侵占的后院空间呢?难道也以租代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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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2-1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路与绿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这意味着,小区内的道路,除非明确是城镇公共道路,否则均视为业主共有。法规1 同样依据该法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小区内的绿地,在未被明确划定为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归属于个人的情况下,应视为业主共有。 二、其他公共场所与设施  依据同一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包括了如小区内的广场、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场所,以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用房。法规2 三、车位与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小区内的车位和车库进行了规定。其中,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意味着,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确定。法规3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进一步明确了部分车位的权属归属。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界定主要涵盖了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与设施,以及车位与车库等方面。这些区域和设施在未被明确划定为其他权属的情况下,应视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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